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优发展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模式,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督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学习

1、广泛宣传。在全市组织开展以学习解读《条例》为主题的系列宣讲活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经信委等部门要在年底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条例》宣传活动。

2、深入学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机关人员、特别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年底前,市发改委集中组织山西省评标专家库长治市入库专家的培训学习,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参训率要达100%。

(二)全面清理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1、统一部署,自行清理。结合市政府法制办已部署开展的涉及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严格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集中清理涉及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政法字[2012]6号)要求的自行清理范围和时限,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行清理本级、本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汇总后统一报省法制办和省发改委。

2、开门清理,征求意见。清理文件过程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改委将各单位自行清理的结果分别发往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函件、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3、集中审查,统一规则。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根据我市招标投标的实际以及征求意见情况,对照《条例》,集中审查相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不适当的,予以修改;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的原则,逐文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反馈有关制定机关并报送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局。各项规定制定机关完成对相关文件的修改、废止程序,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结果。

4、加强督导,建立机制。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仍执行已废止文件的,予以责任追究。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依法实施监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今后,各部门出台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过会商机制研究讨论,达成一致后方可发布,确保所制定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招标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三)切实抓好各项制度落实

1、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不适宜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不进行招标。坚决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行为。

2、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探索研究,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3、推动从业人员资格制度的落实。市发改委要根据省发改委的要求,配合做好招标师的培训、考核工作及日常管理。

4、推进使用标准文件制度的落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专门检查,对纳入本部门监管的项目,把正确、规范使用标准文件作为刚性要求,严格落实。

5、严格落实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落实关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管理使用的规定,长治网络终端要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和制度,加强长治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入库专家质量。

6、推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参照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总结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并深化应用。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规范监督行为,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进行。

1、严格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市县发改部门、经信部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核准。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越权随意变更核准事项。市发改委、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照招投标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长治市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联合监督机制。要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环节并抓好落实,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的状况。

3、提高招标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市县发改、经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自行招标时,要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拥有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把关,同时要深入了解掌握自行招标的相关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

4、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好各自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重要节点、重点时段着重安排监督力量严格管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核准的招标事项招标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应招必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同时,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投标、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公布违法行为纪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依法规范监督行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各部门要对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取消招标文件审批、抽取评标专家审批、中标通知书审批等违法设置的审批事项和随意增加的管理环节,杜绝以要求申报、备案、登记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的行为;坚决取消对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的行为;要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监管边界,杜绝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现象发生。市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市县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6、创新管理模式。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加快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体制;市招投标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经信、国土等职能部门要在年底前设立招标投标管理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切实履行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和执法职责;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全市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场内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加强统筹协调

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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