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政发〔2014〕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修订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市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五、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度,副市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六、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七、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市政府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加讨论。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会议有关议题。

十四、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任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人事、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六、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和文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汇报发言控制在10分钟内。

十七、市政府领导不能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十九、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时间不超过半天。除全市综合性会议外,其他会议控制在90分钟以内。

二十、市政府公文严格按照中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配套规定处理。

二十一、市政府领导签批公文,对有具体办理事项或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规范性文件必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二、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二十三、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面对基层、企业和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

二十四、市政府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市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五、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市政府重点工作实行公开承诺制,挂牌督办,跟踪问效。

二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做到令行禁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县区长外出、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或休假。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离开本市外出、休假2天以上或离开本省的必须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或休假。

市政府组成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十八、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省政府部门、外省市有关人员来安检查工作、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按规定陪同接待。

二十九、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行政机构、部门所属和管理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三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