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的产业政策,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努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到2020年,形成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强行业引导,统筹规划发展

(一)明确发展方向。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残陪护服务;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以及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服务;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城镇发展,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

(二)培育市场主体。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实行内外资、本地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需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

(三)建设信息平台。建立市、县(区)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通过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供需对接、信息咨询和监督评价等服务。

(四)发挥社区作用。结合“就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推进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快速发展

(一)放宽市场准入。对申办家庭服务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次出资额可放宽至注册资金的20%,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到位。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为注册资本的70%。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发放小额贷款。对个人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资金不足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8万元,其中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提供最高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给予贷款贴息。对现有职工总数30人以上,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其中,对现有职工100人以上,50人以上100人以下和3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最高不超过40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由财政给予不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贴息。

(四)实行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的基础上,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其它税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3年内按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全免;对家庭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五)提供社保补贴。对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军人,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第一年补贴标准为单位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50%,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0%;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补贴标准为单位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

(六)其他政策支持。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场所、残疾人托养场所实行与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实行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行业管理,优化发展环境

(一)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性质的家庭服务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服务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市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立规范标准。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各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各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落实。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动服务承诺、服务合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评级制度。建立家庭服务企业评级制度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等级评星制度。家庭服务企业评定标准共分三级,分别为一级(AAA),二级(AA)和三级(A),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等级共分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家庭服务企业评级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评星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评级(评星)标准并组织开展,对每年评定为一级(AAA)的家庭服务企业和三星级(☆☆☆)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分别授予“宝鸡市一级(AAA)家庭服务企业”和“宝鸡市三星级(☆☆☆)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称号,分别给予10000元和2000元奖励。

(四)树立企业品牌。支持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对家庭服务企业被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名牌、驰名商标、服务品牌的(民间协会认定除外),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2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万元。争取到2015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家庭服务企业数分别达到3家、5家和10家。

五、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持续发展

(一)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

(二)强化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政策。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参训人员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给予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六、健全维权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一)规范劳动关系。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家庭要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

(二)保障基本权益。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三)健全维权机制。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务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开展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夯实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宝鸡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宝鸡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敬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陈留根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张新利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曹建国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雅玲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天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均良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崇录市总工会副主席

翟莉团市委副书记

高招存市妇联副调研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天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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