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5〕2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教育、民政、环境保护、卫生、工商、质监、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办事处、镇、社区、村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教育活动,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要做到家喻户晓。

教育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宣传纳入校园安全教育总体规划,各学校应教育学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限和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指定集中燃放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上述主体责任单位应在禁放区设置禁放标志,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在禁放区域任何单位、个人,任何时间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影响。

第十条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活动可以燃放鞭炮,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开工、竣工、开业庆典、乔迁、生日宴会等各类庆典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承办婚庆的酒店(场所)和婚庆公司、殡葬机构应向当事人告知本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婚庆活动需在酒店燃放烟花爆竹的,婚庆公司和酒店应事前向辖区派出所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备。婚庆活动燃放鞭炮只能在婚庆场所提供的半封闭式安全设施内燃放,禁止在酒店门前广场道路燃放。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指定区域燃放,不得在医院太平间等祭奠场所燃放。

第十一条县区政府、办事处、镇、社区、村组要逐级签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书,逐级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要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办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县区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规定,并负责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安全燃放: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禁止在街道、道路燃放,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要加强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管,对违规销售禁止燃放的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许可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县区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2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06年12月12日出台的《汉中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汉政发〔2006〕58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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