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09〕55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保证政令畅通及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内容,摆在应有的位置,严格遵守报送时限,规范报送程序,确保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一般称为“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属规范性文件:

1.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2.有行政许可内容的;

3.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

4.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

5.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6.有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3.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4.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5.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1.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规定报省政府备案外,各代拟单位还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市政府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

3.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

5.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政府(含办公室)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初和次年1月初分别将规范性文件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报送市法制办,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办。

(三)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备案报告1份。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发文字号,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等。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1份。

5、法律政策依据。

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应当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不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的,市法制办通知补充或更正材料,补充更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市法制办退回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审查。

各代拟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时需按规定报送上述材料一式五份。

(四)规范性文件报送方式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

(五)规范性文件监管措施

1.制定程序。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审核或者备案的,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

2.备案审查。市法制办负责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制发机关应当按照期限予以说明;对于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向制发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制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由市法制办直接予以撤销。

3.整改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含办公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如提出纠正意见,各代拟单位应当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30日内,以市政府名义将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三、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履行备案职责,加强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好各乡镇政府、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开展备案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文书格式样表

2.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文书格式样表

3.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文书格式样表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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