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市场秩序,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

(一)招标范围:在市内进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规模标准

1、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②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②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①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可不招标情形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②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出工的;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⑥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夯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陕政办发〔2000〕60号),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市发改委负责监督在商的中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水利、交通、工信等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有关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促进招投标行为不断规范。对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三、健全信访举报网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发改、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访举报网络,及时受理有关招投标的举报投诉,从严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和政策的问题。对于应招标工程不招标,采取化整为零、肢解工程等手段规避招标,以工期紧、专业性强或抢险救灾为由逃避招标,以及弄虚作假、违规招标的,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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