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铜川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铜川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5〕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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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铜川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铜川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铜川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内部层级审核的措施。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应进行法制审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科室或承担依法行政工作科室,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复议和行政征收、征用七类,其中“重大”的界定标准依据各行业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是指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查,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本部门法制科室审查发现问题的,可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重新调查取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改正;
(四)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后,应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制作法制审查报告,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查资料的管理,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过程以档案形式保存。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复议和行政征收、征用七类。
第三条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主体。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公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权限、程序等相关信息,具体为: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人员信息:本部门执法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等情况;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六)执法结果:包括法律允许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案件强制执行的结果及各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履职、谁公示”的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公示:
(一)媒体公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政府网站、官方微信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开执法信息。同时,应开通网上查询、投诉监督等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二)办公场所公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依法说明理由。
第八条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示内容上应注明负责人职务、姓名。
第九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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