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2〕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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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建设平价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保证,是一项惠民惠企工程。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意见》(陕价综发〔2012〕59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设平价商店要以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为宗旨,实现“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形成合理价格;坚持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履行应急稳价义务,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平价商店坚持在政府引导扶持下自主经营。
二、组织领导
成立咸阳市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物价、财政、公安、商务、交通、工商、粮食、农业、供销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平价商店建设的管理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平价商店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
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要依托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试点26个、直供销售点52个(附件1)。平价销售品种要涵盖粮、油、肉、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平价销售区的价格要低于同品种市场平均价格10%以上。
(一)各县市区要加快平价商店建设,统筹规划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和农产品直供销售点,各地要按照分解的任务按时、按质、按量推进,以确保其发挥保供稳价作用。
(二)市农业、商务、工商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副食品基地和生猪基地的积极作用,实现产销对接,平抑市场物价。
(三)市供销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农产品直供销售点的布点工作。要发挥行业优势,积极组织货源,提供价廉物美的农产品供应城乡市场。
(四)物价部门要统筹安排,在大型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平价商店进行资质审核(附件2),并定期组织审验。
(五)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平价商店建设,会同物价部门提出对平价商店(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农产品直供销售点)资金补贴的具体方案。
(六)税务、电力、水利部门要在税收、水、电等方面给予提供必要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四、平价商店的基本形式、资质条件
(一)基本形式
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农产品直供销售点;
2、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平价销售区;
3、在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直销区(点);
4、其它有利于农产品直销的形式。
(二)资质条件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50平方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必须符合平价商店经营目录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
4、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以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6、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五、制度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退出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并定期组织审验。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二)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要符合《咸阳市第一批平价商品目录》(附件3),经营者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具体品种或增加目录外品种。
(三)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平价商店应悬挂“平价商店(直销点)、平价商店(直销区)”标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许存在低标高结、虚构市场平均价等行为或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规定品种的销售价格,其零售价格应保持低于市场同类品种10%以上(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的幅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农产品的价格监测,通过适当方式定期进行发布,确保稳价惠民的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对平价商店和超市、集贸市场等直销区(点)经营品种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四)约定权利义务。平价商店要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协议书》(附件4),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六、加强政策扶持
(一)实行开办补贴政策。凡开办平价商店(平价销售区、直供销售点),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可给予经济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市上将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以奖代补。
(二)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适当降低,促进农超对接、场地挂钩,降低流通成本。
(三)实行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
七、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平价商店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经营者积极主动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增强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
附件1:咸阳市平价商店建设试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2:咸阳市平价商店建设资质申请表;
附件3:咸阳市第一批平价商品目录;
附件4: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协议书。
http://www.xianyang.gov.cn/zfxxgk/2012/0717/article_87447.html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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