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查处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查处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确保广电设施安全运行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查处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按照“统一行动,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的原则,坚持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执法监管,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遏制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秩序,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清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情况,依法查处和收缴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秩序,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三、实施步骤

从2009年12月起到2010年6月底,集中开展查处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底)。集中宣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各级广电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宣传队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面向各行各业和广大居民群众,深入村组和社区进行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0年2月—4月)。由各级广电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全市各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清查清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的行为。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认真摸底排查,全面清理收缴各类非法接收设施,特别要加强对电子市场、家电市场、工业品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窝点要依法严格取缔,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5月—6月)。各县区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和验收,对存在问题进行集中整改,于5月底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广电局。市上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和协调,广电部门牵头实施,公安、工商、安全等部门参与配合;广电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联合执法行动。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企业的登记和市场管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予以支持和配合,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专项治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加强领导

查处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地面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治理专项工作,事关国家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广电、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规范日常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市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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