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环保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等 | 文号:沪环保防〔2013〕33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局、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就本市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协调力度。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调解先行、执法保障的原则,聚焦社会生活噪声矛盾突出的场所,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落实好社会生活噪声监管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市民宣传、普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增强市民对遵守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自警、自律意识。
四、沿街商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沿街商店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噪声监测,超标排放噪声的沿街商店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举行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的商业促销活动,城管部门在巡查时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继续扰民的,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其他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进行商业促销造成扰民的,城管部门在巡查时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继续扰民的,告知环保部门督促活动举办方采取降噪措施,措施不落实继续扰民,违反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活动组织人依法处理。
六、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造成扰民的,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公园管理者制定噪声控制规约;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公共场所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违反规定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继续扰民的,告知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在违禁时段(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公共场所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或者违反噪声控制规约约定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组织人依法处理。
七、居民在违禁时段(每日18时至次日8时、法定节假日全天)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或者违反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有关装修规定的,经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市绿化市容局
市城管执法局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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