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府办发[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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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公共机构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为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延荣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落实一个科(室)承办,确保本部门(单位)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本地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采取知识竞赛、节能周、节能体验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法规和政策,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为公共机构节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培训,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节能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培训工作,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责任人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和节能规划、节能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制度
(一)科学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巴中市2009-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下发。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该《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全面完成。要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启动“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和下属机构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从2010年起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目督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明确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加强节能目标的责任约束。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及奖励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考核体系,从建立制度、建设节能管理系统为主的定性考核逐步过渡到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为主的定量考核。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要按照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工作。要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费状况实时监测。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能源消费统计,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规定做好能耗统计工作的季报、年报。
(五)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审计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以人员编制和办公面积为基础,区分类型,综合考虑,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各公共机构要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具体办法,依法开展能源审计;要对本单位、本系统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六)完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制度。各公共机构要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七)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安排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节能规划编制与评估、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推广运用、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点环节
(一)切实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全市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灾后重建建筑必须采用节能产品。
(二)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各公共机构都要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更新公务车;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逐步淘汰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建立和完善公务车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定点采购、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除特殊公务车外,积极倡导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三)认真落实日常节能措施。各公共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水电气和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努力节约能源。一要抓好空调系统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能高于20摄氏度,在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应少开一小时空调;对中央空调系统要及时实施节能改造,加强维护保养,坚持定期清洗。二要抓好照明系统节能。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智能调控装置;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三要抓好电梯系统节能。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三层以下办公用房禁止使用电梯。四要抓好办公设施设备节能。及时关闭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对配电室、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四)积极试点和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逐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能源消耗定额,对办公场所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各公共机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注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五、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置、使用情况;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节能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加大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共机构耗能情况,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及时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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