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广安府发[201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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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广安市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
招标确定中标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改进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规范采用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核准采用抽签招标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使用市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招标,和使用市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监理招标,均采用政府确定合同总价,通过抽签招标确定施工或监理中标人。
凡使用市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也可采用抽签招标确定施工或监理中标人。
符合前款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专章编制招标方案及招标基本情况申请表,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立项时,招标方式可直接核准为抽签招标。大型桥梁、隧道、28层以上的房屋、堤防工程、影剧院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对有特殊技术和安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采用抽签招标。
第四条项目业主要加强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审批、招标控制价评审等招标条件成熟,方可采用本办法。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该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第五条项目工程造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须进行财政评审,经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造价或监理费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安装工程造价下浮7%;交通、水利和其他工程造价下浮8%;监理费下浮20%)即为项目承包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价。建设中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区市县财政评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抽签实施地点原则上在各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申请也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区市县其它项目和市本级项目的抽签实施地点一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抽签法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资格预审公告备案。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同时网上接受资格申请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人可先下载施工图,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2%)。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招标控制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
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税金、规费等。
(三)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天。
(四)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省外企业)原件,查验资格预审申请人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持本人身份证是否到场。证照不齐、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未到场的申请人,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拒收。
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大屏当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五)公开抽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现场参加公开抽签,确定一名候选人。
抽签活动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抽签号共80个,抽签活动的具体流程:
1.确定本次中标号的大小。招标人任意抽取一个号,如1—40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小号中标;如41—80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大号者中标。
2.公开抽签。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顺序公开抽签,登记确认;如第一轮抽签人抽出的最大(小)号相同,则相同最大(小)号抽签人进行第二轮抽签,登记确认,直至抽出大小为止。
资格预审申请人如对抽签活动有异议的,应在抽签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抽签过程全程摄像并存档备案。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对资格审查活动全程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参与资格审查活动的国家机关、相关人员实施监督。
(六)公示、确定中标人。评审和抽签结果在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并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招标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抽签法的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合格法,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预审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证照要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三)项目经理资格:具备与预审项目符合的项目经理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审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承诺书: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同意以发包价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另行设置其他资格审查内容。
第九条采用抽签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载入合同条款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价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经批准调整变更的除外)。
第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前还应当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投标承诺价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招标人应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重新组织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未到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全市所有抽签设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抽签设备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日常管理办法,经市级相关行政监督和监察部门审定后统一实施,各区市县必须严格按照办法实施日常管理。各级行政监督和监察部门应对抽签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各环节,实施倒查风险式的全程动态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纠或改进管理,确保我市抽签招标阳光公正运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项目评审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评审即办理或出具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的;
(三)项目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擅自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工程结算价未经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而高于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的;
(五)项目未经审批、工程量清单未经财政评审等前期工作不成熟,招标条件不具备时,招标人擅自采用抽签招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情形的。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等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改、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因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
(三)概算单位错漏项严重、概算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
(四)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禁止其参与广安市境内项目建设或招投标活动。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等社会中介机构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必须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我市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重新组织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未到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和市内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广安市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抽签招标标准文本在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抽签招投标中强制使用,标准文本说明、内容及注释具有同等效力,各级各部门在编制抽签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相关实施细则,由广安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监办等部门另行出文规范。
第二十条中省投资、管理的项目,按照中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招监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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