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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广安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广安府办函[2014]69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广安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42号)要求,现对《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1〕81号)进行完善,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启动条件。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1〕81号)确定的启动条件基础上,将“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作为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之一。
二、明确联动方式。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启动或中止,各区市县不能自行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格补贴”。
三、落实补贴资金。各地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财政解决。联动机制启动时,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发放。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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