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

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要自觉加强《条例》学习,熟练掌握《条例》要求,守法规范地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清理我市招投标有关规定

市级各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继续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整合归并工作。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内容,以及违反上位法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倾向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目前仍需继续执行的,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纳入整合归并范围。市法制办将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整合归并工作。市级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务于2012年7月17日前报市发改委,并抄报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认真做好本地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各地发改局汇总后于2012年7月17日前报市发改委,并抄报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深化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

(一)巩固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工作。严格执行《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电子招标的实施方案》(乐府办函〔2010〕103号),不断完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做好与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比选)平台的对接工作。

(二)加快推进招投标电子评标工作。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思路,积极探索网上备案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力争先期在市本级国家投资房屋土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中试点推行。

(三)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积极推行固定价比选办法(E方式),以财政评审价或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工程发包价,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选人。

(四)建立招标文件联合会审制度。由业主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市本级国家投资房屋土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联合会审。加强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审查,防止设计漏项、缺项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

(五)建立评标资料封存管理制度。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后,因评标资料泄露引发的恶意投诉逐渐增多的情况,对全市所有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评标活动结束后,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封存所有评标资料,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业主取回制度,防止评标资料外泄带来的恶意投诉。

(六)加快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以在建项目和正在实施的招投标项目为重点,认真排查问题,形成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依托“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立完善统一的招标(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由检察院以及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发布,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信用共享机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禁入机制,做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失信低“成本”、高“回报”和处罚不力等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应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机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

(二)开展检查,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在2012年9月1日前对本地、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对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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