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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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3]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非法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全面好转。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持续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整治等工作,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还存在:一些矿山企业受利益驱动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个别政府监管不力且存在地方保护思想,致使超层越界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或以发展经济、修建公路等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为由,纵容无证开采砂石资源。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正常的开发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六个突破,四年翻番”快速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彻底整治违法行为,使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整治,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
(一)必须从源头上强化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地形地质条件、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矿地综合利用等因素,逐矿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尽可能从源头上防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必须从“四界”上强化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采矿权人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识牌主要内容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制牌时间、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组织地面露天矿山矿区范围打桩定界,在每个采矿权边界的界桩,以及界桩之间埋设可视、醒目的地面标志物和最低开采标高的地面标志。凡没有设立采矿权标识牌、露天矿山未打桩定界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延续、变更、转让等登记手续。
(三)必须在矿图测绘上强化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以煤矿、非煤矿山停产整顿为契机,在启动整改程序后组织逐矿测绘,提交的地形地质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矿图必须标注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及开拓工程(含主井、副井),作为区、县人民政府及安监、经信、国土等相关部门监管的依据,实现安监、经信、国土一套图管矿。今后,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每年抽测2次、非煤矿山每年抽测1次,要求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要有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是否符合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等违法行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查处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所需测绘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分成收益或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列支。
(四)必须在防控技能上强化监管。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探索和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实现矿产开发“天上看、地面查、地下控”的科学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快速、准确发现地表的各种矿业开发活动,动态掌握矿山开采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制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标准彻底整治当前存在的超层越界、无证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超层越界开采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又给自身矿和相邻矿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下猛药,出重拳,彻底整治。经实测无超层越界的、超层越界整改后经县安监、经信、国土部门共同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处罚密闭到位的方可复工复产。凡超层越界采矿行为整改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永久性密闭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同意复工复产。对拒不退回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逐乡镇、逐村、逐社、逐沟、逐矿开展拉网式排查无证采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取缔一起,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要求彻底关闭,以乡镇为单位逐点建立档案,逐点落实一名科级领导牵头的现场监管责任人,严防死灰复燃。对有经营性质的无证采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机制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秩序的责任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及时发现机制,让矿主不敢违法。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乡镇、村、社发现、相关部门查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的责任机制。对超层越界采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安监、经信、国土严格执行一套图管矿,矿山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采掘头面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在矿区范围内。在日常监管中,安监、经信、国土等部门在采矿、生产、安全许可;巡查检查发现超层越界、瓦斯等级鉴定、生产能力核定、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方面都要相互通报,要及时掌握矿山采掘动态情况。要发挥乡镇经发办、安全办、安监站、国土资源所等基层监管力量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矿山采掘现场检查的监管作用,尤其是驻矿安监员要切实负起所驻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既要深入矿井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又要依据图纸指导煤矿组织生产,督促煤矿及时补测采掘现状并填绘在一套图的图纸上,发现超层越界采矿、超层越界布置井巷工程的,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形成多渠道发现、多手段打击的监管局面,让业主、矿主不敢违法。
(二)建立查处机制,让矿主违不起法。发现矿山存在超层越界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超层越界采矿造成的资源损失破坏立案查处,调查确实存在超层越界的及时通报公安、安监部门。公安部门须提前介入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部门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超层越界不安全行为顶格处罚。
(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让矿主不愿违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发现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超层越界采矿、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罚没收入的50%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让矿主不能违法。凡未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经信、国土、公安、工商、发改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凡发现无证采矿的、超层越界采矿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实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及时发现、查处、取缔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问责追责;对矿区环境和谐、辖区内没有无证采矿、超层越界采矿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10—20万元的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更硬的手段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矿产资源,促进全市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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