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及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及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及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4〕35号
顺庆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及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及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泉坝片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节约工程投资,合理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市本级财政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投资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表市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委托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作为项目业主(招标人),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投资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建议书、可研、环评等其它服务性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实行项目业主自行委托、比选或招标。
第五条自行招标费用由市代建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申报,市财政审核后列入专项预算,并明确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立项审批及招标(比选)委托实施标准
第一节立项审批
第六条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已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代建中心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对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代建中心报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第二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单位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按项目基本建设要求,必须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及勘察(地勘和物探)、方案设计、用地预审、水土保持、交通影响评价、民意调查、地质灾害、安全影响评价、节能、造价咨询、资金使用规划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项目前期合作单位确定:由市代建中心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年度项目前期合作单位。
(一)编制《招标/比选文件》。由市代建中心编制完成项目前期编制工作《招标/比选文件》初稿。
(二)《招标/比选文件》。经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三)确定前期工作编制单位
1.按照《招标/比选文件》招标/比选确定前期工作入围单位。
2.确定项目前期合作单位: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每一项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及勘察(地勘和物探)、方案设计、用地预审、水土保持、交通影响评价、民意调查、地质灾害、安全影响评价、节能、造价咨询、资金使用规划等),市代建中心在市财政、住建、审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下,召集入围单位进行公开竞争性报价,原则上在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或行业收费标准的80%,报价让利最多的单位为前期工作中选合作单位。
第三节招标(比选)范围
第九条公开招标
(一)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有工程施工(除第十条规定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四)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零星工程施工,可以与实施时间相近的大项目或几个实施时间相近的零星工程进行打捆公开招标。
第十条比选或委托实施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单位,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确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万元)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单位,由市代建中心报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采用邀请比选的方式确定;
(三)区域内的应急性的或不具备打捆招标条件的施工项目由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市代建中心直接委托南充市市政工程处、市园林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及评审、正式成果及审核
第十一条测绘、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文件必须满足国家规范、及建设标准功能的需要。
第十二条市代建中心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3〕6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办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年)》、《工程造价信息》的要求编制(2014年清单计价定额出台后依照新定额实施),做到客观、准确,不得估算、冒算、漏算。
第十四条市代建中心应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再报南充市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测绘、勘察、设计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评审中心对评审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评审后出具书面的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和评审项目单价。
第十七条各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单位申报的如:可研、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技术性成果资料必须经业主及职能部门审批或批复后方可成为正式成果,合同双方需各自建档备案。未经审批通过的阶段性、过程性资料一律不能认定为正式成果,业主有权拒付费用。
前期合作单位对提交的成果负责,前、后工作单位成果资料移交和接收应书面签认。接收单位应及时认真审核移交单位移交的成果资料,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提出,承担审核责任。若因审核不严对接收单位自身工作进度、工作成果造成影响,由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自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统一由市代建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清泉坝开发建设实际,编制通用格式招标文件范本并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具体项目招标文件应先送市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市代建中心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签同意后,送市招投标造价管理处和市发改委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市招投标造价管理处审查备案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审查备案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代建中心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严密性负责,市招投标造价管理处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市发改委对招标程序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文件下载、质疑
(一)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后,实行网上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含施工图)的网络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后,公开招标、比选的项目由市代建中心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等)。招标人将在《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相关文件下载区上传经备案后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应及时在招标相关文件下载区自行下载本工程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未自行下载本工程所有答疑及补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在招标公告中应明确强调:
1.投标人下载招标资料后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审查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2.投标人审查招标资料时发现问题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市代建中心根据需要按规定答疑、澄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未以正式书面的形式要求招标人答疑、澄清的,视为已完全理解并认同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约定内容及要求,中标后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与相关技术标准实施,非招标人提出,不得出现签证、工程量增加变更及新增工程量,合同价款亦不得调整。工程实施中,若中标人再就招标文件(含勘察、设计、清单等)提出问题,如设计图纸与招标清单冲突等问题,一律按招标人(业主单位)确认决定执行。
3.市代建中心在发布招标文件中要载明资格审查的要求,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作废标处理。资格审查的要求包括:
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证书;
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应按照项目要求组建本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本公司的在职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格证原件;
投标文件必须包括制式的对本招标办法完全理解,特别是对新增工程处理办法等事项的承诺认可函、《建设及施工结算承诺书》,开标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众宣读《建设及施工结算承诺书》,当场留取语音影像资料档案并备份;《建设及施工结算承诺书》必须包含投标人接受本办法关于新增工程处置有关条款的内容;明示已对设计图纸、招标清单等涉及造价的所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承诺对出现的错漏项自行负责。
业绩要求:具备从事过一定数量的与招标项目规模和性质类似的工程;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处于清算、破产状态,未处于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以及四川省各级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期间,未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和材料款;
项目经理及资格: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川省省外企业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严格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一)投标人按相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经银行支付系统,在《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银行高版网银账户缴纳。
(二)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投标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后,招标人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银行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中标人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
(五)合同签订应在中标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到相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一)开标
1.代建中心按程序组织开标,投标人递交密封投标文件,对投标密封情况互相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应包括对本招标办法完全理解,特别是对新增工程处理办法等事项的承诺认可函、《建设及施工结算承诺书》(承诺书格式包括:施组、人员、压证、质量、安全文明、工期、施工结算、标准化工地建设、违约责任等)、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且在投标文件应明示已对设计图纸、招标清单等涉及造价的所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承诺对出现的错漏项自行负责。否则投标人应判定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代表当众宣读《建设及施工结算承诺书》、对本招标办法完全理解,并当场留取语音影像资料档案并备份。
3.开启招标文件公布投标报价。
4.抽取评标专家。
(二)评标
1.评标专家组先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判定为废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最低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结束后,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3.合同签定
(1)公示结束后市代建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7日内,中标人应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压证后,市代建中心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合同按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未签订施工合同前不得准予进场施工。
(2)中标人低于财政评审最高控制价85%中标的,需在南充市公证机关的公证下,与招标人签订专项承诺书,保证除招标人提出的变更外,中标人不得提出新增工程量等要求。
(3)若因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提交资格证书原件,或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内容拟定合同等,造成在7日内无法签订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能弥补第一名与后续排名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第二、三名依次递补作为中标人;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名与后续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依法组织重新招标。市代建中心书面报告发改、住建等部门在3日内书面批复。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的项目经2次招标失败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进行比选,比选2次失败后,由市代建中心按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合同价款风险及新增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价款风险范围
(一)除按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和国家政策变化需调整价格外不得调价。
(二)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但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不得高于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工程投标截止日当月《南充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的建材价格,《南充市工程投标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建材价格,按投标截止日当月的市场价计算综合单价的1.3倍,否则该投标单价被视为恶意报价,该项报价无效。
(三)合同价款调整(结算)办法:①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和竣工计量工程量结算;②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中有类似项目(套用相同定额计价的项目或虽套用不同定额,但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相同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相应材料价格后的综合单价和竣工计量工程量结算;③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时(投标人不报或漏报的除外),按补充综合单价和竣工计量工程量办理结算,补充综合单价办法如下:补充单价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中未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市场价)计算后的综合单价再下降15%后确定。
(四)可调价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应在报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时单独列出,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实施中价格波动范围超过±10%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价。项目实施过程中,调价组价后,中标单位不得以价格低、买不到材料等为由对部分工程项目甩项,拒绝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如中标单位执意拒绝完成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则招标人将按照相应分部分项财政评审价格的3倍扣减合同总价,并按招标人(业主单位)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对中标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五)其他费用调整(结算)办法:①单价措施项目: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单价措施项目按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和竣工计量工程量结算,如原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措施费缺项,补充的模板及支架措施费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中来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市场价)计算后的再下降15%后确定;②总价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其余按中标费率计算;③规费按中标人工程投标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主要材料及设备询价认价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时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应依据《南充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南充市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应参照省内相邻市级城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清单预算中应列明价格信息来源)。以上价格信息均没有时,由设计单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表(含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推荐3至5个品牌),由市代建中心组织设计、造价编制等相关单位邀请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市场询价,询价结果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认该部分材料或设备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新增工程管理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范围实施,未经招标人确认不新增工程量。如因政策变化、招标人提出的功能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的新增工程,由市代建中心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对新增工程量进行确认,编制新增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新增工程。新增工程根据财政评审结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增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2%的,无论施工能否独立实施,由招标人组织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市代建中心直接委托市政工程处、市园林处实施;原中标单位必须配合新增工程施工,自行调整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进度安排,避免停工损失,若施工工序、工期确无法调整的,由招标人组织原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仅就停工直接损失进行必要补偿;若原中标单位不予配合或停工损失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对原中标单位清场结算,对剩余工程和新增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二)新增工程20万元以上不超合同总价12%的,能独立施工的由市代建中心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重新招标实施,原中标单位必须配合新增工程施工,自行调整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进度安排,避免停工损失,新增工程实施完成后,原中标单位继续组织施工,不得提出索赔及其他损失。若施工工序、工期确无法调整的,由招标人组织原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仅就停工直接损失进行必要补偿;若原中标单位不予配合或停工损失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对原中标单位终止合同清场结算,对原剩余工程和新增工程重新按程序招标。不能独立施工的,由代建中心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原中标单位终止合同清场结算,对原剩余工程和新增工程重新按程序招标。
(三)新增工程超合同总价12%以上的,由项目招标人提出申请,由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经财政评审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能够独立施工的新增工程重新招标,原中标单位必须配合新增工程施工,自行调整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进度安排,避免停工损失,新增工程实施完成后,原中标单位继续组织施工,不得提出索赔及其他损失。若施工工序、工期确无法调整的,由招标人组织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仅就停工直接损失进行必要补偿;若原中标单位不予配合或停工损失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对原中标单位终止合同清场结算,对原剩余工程和新增工程重新按程序招标。不能独立施工的新增工程,由代建中心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原中标单位终止合同清场结算,对原剩余工程和新增工程重新按程序招标。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中标人原因终止合同中途退场的施工单位,按审计结算工程量的80%予以支付,施工单位自行承担20%作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业主方提出的功能性调整等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业主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按审计结算的已完工程量100%支付工程款,不再赔偿其他损失。审计结算时以投标单价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单价中两者低者为审计结算单价。
以上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出具了解此项规定的正式函件。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代建中心必须及时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相关中标单位应全力配合,其配合义务、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和细化。
第二十七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市代建中心及中标单位办理各项报建手续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实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压证制度。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管理机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市代建中心审核压证后方能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合同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证书。
第二十九条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签定后,由市代建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会审、清标,若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放弃施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市代建中心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进行管理,市代建中心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现场派驻人员进行日常督促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市代建中心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等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阶段拨付,严禁超进度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审计前进度款拨付至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结算审计完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90%/85%,余款10%/15%(市政工程10%,园林绿化工程15%)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监察局按职能负责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市代建中心配合。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拒绝招标人(业主单位)的备案;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诿扯皮;不得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借招标材料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变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设计图签、图章;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不得采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行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违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工程。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3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招投标活动,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代建中心要强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将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其证明材料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1-3年禁止参与南充市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六)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住建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书面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八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监管。负责按项目实施要求,分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时限及项目实施进度并报送市政府目督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抓好行业监管。
(二)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核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三)市财政局:负责施工图预算评审,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评审认定,安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项目形象进度款拨付。
(四)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决)算审计。
(五)市监察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提供开评标场地及现场秩序维护。
(七)市招投标造价管理处:负责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审核备案、招投标成果资料审核备案、合同审查备案、招投标活动监督。
(八)市代建中心:办理项目前期行政审批要件、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并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审核招标公告及文件挂网、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相关费用支付、签订合同、监督监管项目管理公司。
(九)项目管理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及资金使用,建立台账、拨付形象进度款、配合代建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根据范本招标文件和合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公告挂网、上传(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招标公告)、备案评标报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办理项目相关建设手续。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相关单位责任追究
(一)测绘单位:由于测绘单位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提交成果出现重大偏差、表述错误、内容遗漏、相关信息不准确、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正式成果认定及批复,测绘单位应在招标人(业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补充完善成果资料,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测绘方自行承担,并扣除合同费用的50%。提交成果由于信息不准确,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工程造价增加,测绘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处理,扣除合同费用的50-100%,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合作单位入围资格,同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二)勘察设计单位: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提交成果出现偏差、表述错误、内容遗漏、相关信息不准确、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正式成果认定及批复,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补充完善成果资料,并扣除合同费用的50%。提交成果由于信息不准确,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工程造价增加,勘察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扣除合同费用的50-100%,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合作单位入围资格,同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三)可研编制单位:报告文件中建设规模、内容、投资估算出现遗漏或错误、高估冒算、重大偏差、内容不全不细、未结合设计方案描述、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正式成果认定及批复,扣除合同费用的50-100%,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合作单位入围资格,同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报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正式成果认定及批复、由于审查单位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审查单位无条件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和业主处理和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审查单位承担,扣除合同费用的50-100%,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合作单位入围资格,同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五)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量计算及计算方法存在问题、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全面、漏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对规范的认识有偏差、对主材表编制的不严谨、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正式成果认定及批复,编制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处理,扣除同费用的50-100%,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合作单位入围资格,同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六)监理单位
1.严禁挂靠、租借资质、资格投标,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监、专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限期整改未改正的,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监理合同,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3.监理机构人员应为常驻人员,若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或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未经业主批准脱岗、溜岗的一经发现,按合同约定扣除监理费,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4.因监理单位过失、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监理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30%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同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费用部分列入合同条款)
(七)施工单位
1.严禁挂靠、租借资质、资格投标,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限期整改未改正的,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南充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为常驻人员,若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或未经业主批准脱岗、溜岗的一经发现,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4.施工过程中出现未按合同约定程序报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形的视为中标单位严重违约,代建中心终止与其签订的合同进行清退,市代建中心组织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监察依法依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审计。中标单位必须按代建中心通知撤离工程现场并承担一切损失。
(八)市代建中心:根据合同及项目管控目标,工程出现变更、质量不合格、有安全事故、进度滞后等情况,代建中心项目管理组应立即自查、剖析,并将书面自查材料报市代建中心。代建中心应提出意见报清泉坝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报经领导小组审定,按责任划分追究代建中心管理人员相应责任。
(九)项目管理公司
根据合同及项目管控目标,工程出现变更、质量不合格、有安全事故、进度滞后等情况,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组应立即自查、剖析,并将书面自查材料报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应提出意见报代建中心、清泉坝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报经市清泉坝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按责任划分追究项目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是理解和解释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其合同的主要依据,双方对具体招标文件及其合同理解有歧义时以本办法的内容作为解释依据。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管理流程图》
附件
南充市政府投资清泉坝片区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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