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内府办发[201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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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直接受理并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的发放、监督,以及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披露等;市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预算的审核和批复;市公安、环保、农业、卫生计生、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责。
第四条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举报受理的方式及要求
第五条市食药安办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电话、信件、传真或来访等方式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线索(允许匿名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七条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将相关举报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将举报受理情况转交市食药安办,由市食药安办确定主要承办部门及协办部门。举报案件移交时限为受理举报后3天内。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设定举报密码或身份证明备案。
第三章举报奖励的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禽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生猪、病死猪、病害猪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非法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
(十三)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四)其他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举报人获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产品、时间等)、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线索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对匿名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举报奖励的标准及来源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线索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经立案查处,并形成罚没收入的,除按第十一条奖励外,再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本条(二)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本条(二)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本条(二)款规定比例的5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本条(二)款规定比例的20%发给奖励。
(二)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罚没款入库,罚没款入库金额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0%给予奖励;罚没款入库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违法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最低奖励不少于1000元。
2.没有罚没款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3.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等级和奖励额度由各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食药安办审定;市食药安办难以界定的,提交市食药安委认定。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金在食品药品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五章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市食药安办负责日常管理,设置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举报奖励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完成行政处罚并结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详细说明举报事实、查处情况、报奖金额、申报建议,并附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收到举报案件承办部门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填写确认意见并反馈案件承办部门(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举报案件奖励应报市食药安委审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市食药安办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举报案件承办部门;举报案件承办部门依据市食药安办审核批准的奖励审批表,及时通知举报人申领奖金。
第十七条举报人自接到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举报承办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办理领取手续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查验核实,同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
第六章举报奖励的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对举报人恶意举报或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恶意串通、套取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举报人领奖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江市各执法部门举报电话及受理范围
2.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
3.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情况记录表
4.内江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线索移交表
http://www.neijiang.gov.cn/news/show?id=108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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