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雨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

雨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雨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雨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其收费标准按现行管理权限由雨城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按年一次性征收。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社区和市供排水公司协助征收。协助征收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雨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分类征收方式。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安装总水表的小区住户,社区负责协助征收商业门面(包括餐饮、娱乐等商户)、预付水费住户和安装代码表的住户,市供排水公司负责协助征收所有已安装水表和入住新房后安装水表的住户。

第七条对特困户、低保户等社会贫困人群,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证明,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与其委托的协助征收单位签订委托书。协助征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结算,资金全额缴入雨城区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

(四)收费实行公司化运作,使用税务统一票据。在尚未成立公司运作之前,可暂使用财政票据过渡,期间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05〕13号)的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和核销财政票据。财政、审计、监察、发改、环境卫生管理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的有偿服务,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核定。

第九条雨城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雨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区、大兴农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前出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条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雨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雅安市雨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城市居民

和城市暂住人口户/月3.00元特困户、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50人以下的单位个/月100.00元

51-100人的单位个/月150.00元

100人以上的单位个/月300.00元

生产

经营

单位餐饮娱乐类平方米/月0.40元

商业服务类平方米/月0.20元

宾馆、旅社、招待所床/月2.00元

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平方米/月0.30元按报建面积收取。

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个/月1500元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

自运垃圾每吨50元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