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甬中法(监)[2010]125号

各县(市)、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按照市纪委的工作部署,以及近来法院系统相继发生多起违纪违法事件,为汲取教训,防微杜渐,把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特对此项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警示教育专项活动,促进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充分认识“五个严禁”等规定的必要性、针对性。进一步增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以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为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切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求真务实的自觉性;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检点司法行为,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要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法院规范化管理,强化制度和诉讼便民措施的执行力,提高素质树正气,作风务实树形象,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增强法院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方法步骤

(一)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的对象:全市两级法院全体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教育活动的时间:开展教育专项活动时间2个月,至10月底结束。

(三)教育活动的步骤:教育专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时间为9月20日前)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法院要指定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制定贯彻工作意见,有计划开展教育专项活动。

认真动员部署。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对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学习阶段(时间为9月21日至10月15日)

认真抓好专题学习。在学习阶段要重点组织学习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本院《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廉文荐读》等。

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在学习阶段,每个部门、每个支部要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文件,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法院网络平台进行学习交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党性党风党纪意识,自觉服从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在对待职业上,服从组织安排,服从岗位工作需求。在对待钱物上,洁身自好,不送不收,不贪不沾;在对待权力上,坚持司法为民,真正做好为民、务实、清廉;在接人待物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讲人情与讲党性、讲关系与讲原则的关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三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10月16日至10月23日)

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全体干警要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廉洁自律、公正司法及思想作风等情况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重点是: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总要求,深刻查找在体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差距和检查在思想、工作和学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条对照检查有无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各法院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决策力、创新力是否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干警的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思想情操和心理心态是否良好;法官有否存在缺乏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就案办案,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现象;法官工作作风是否粗暴,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愿倾听当事人意见,造成涉法涉诉上访;法官和书记员对案件的质量、效率和归档问题是否存在超审限或人为的要求不严、轻视和拖拉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对大标的案件廉政监督管理的规定是否落到实处;涉诉信访和重信重访案件的处理是否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市中院对基层法院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考核是否公正、透明;市中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是否流于形式;其他在执行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和在落实本院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第四阶段:整改落实阶段(10月24日至10月底)

认真梳理问题和落实整改。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管理问题及干警自查的问题分别进行梳理,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完善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根据梳理出的廉政风险点,查找存在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制定本院防腐预案,切实落实整改。

完善制度监管和执行力。要从廉政风险节点上认真进行查纠,检查在落实制度管人管事机制上的漏洞、盲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行为,明确监管责任,落实考核和问责制。通过教育专项活动对提高队伍综合素质起到促进作用,使干警在精神面貌和作风转变上有深刻变化。

以上四个阶段,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适当交叉,灵活安排,务求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端正态度。开展警示教育是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结合法院实际,在新形势下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举措,每个干警必须高度重视,要统一认识,端正态度,以高度政治责任自觉投入到活动中去。要坚决摒弃“案多任务重、搞警示教育影响工作”的抵触情绪;坚决摒弃“少数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厌烦心理;坚决摒弃“吃吃喝喝,请客送礼不是大问题”的错误想法;坚决摒弃存有“拿了收了,天知地知”的侥幸心理。在思想上筑牢防线,在行动上不触及“高压线”。

(二)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处理好工作与专项活动的关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组织好各个阶段教育活动内容的落实,监督全体干警在部门的自查自纠发言,认真组织撰写好部门活动小结。在自查自纠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敢于暴露思想,敢于正视问题,做到不隐瞒、不遮掩,在查纠问题的同时,要从长效机制上谋划管理,做好预防监督工作;要从严格管理入手,强化制度的执行力。10月30日前,各法院的部门活动小结报本院监察室,各县(市)、区法院活动总结报告报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

(三)统筹协调,抓好结合。各单位在开展活动中要统筹协调内外部监督,对照要求从苗头性工作抓起,抓早抓好,要通过召开民主座谈会、廉政走访等形式严格落实廉政监督的各项工作举措。要把警示教育活动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有机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八项司法”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有机结合起来,与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关系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警示教育活动,着力解决以权谋私、司法不廉;作风散漫、纪律松懈;简单粗暴、“冷、横、硬、推、拖”;人情关系、与律师不当交往;权力观不到位、宗旨意识淡薄;反腐倡廉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促进队伍清正廉洁、司法公正。要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开展活动宣传交流,及时反映警示教育活动的动态,激励全体干警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优良品质和过硬的思想作风,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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