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和部分用户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和部分用户供水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物价局 | 文号:衢价工〔2013〕78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和部分用户供水价格的通知
市住建局、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市东港供水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污水收集处理力度,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衢州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47号)、《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22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部分用户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调整现行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和部分用户供水价格。
1、简化规范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市区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市区供水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改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详见附件一。
2、调整现行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和部分用户供水价格。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仍为0.50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90-1.1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1.10元/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为1.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50元-1.8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和市东港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仍保持原标准不变。调整后的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详见附件二。
3、自备水源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上述同类同价收取。
4、由城市供水企业供乡镇(农村)居民生活水量,在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农村)暂时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继续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原则,实行工业企业按用水量或实际污水排放量结合污染程度征收污水处理费。
1、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按月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市供水的月用水量和月取用水量计收。
2、进一步完善按污水浓度(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办法。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工业企业,继续实行按监测到的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在市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允许接纳污水浓度上限范围内,分档污水处理费标准以COD值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分档污水处理费以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基准,实测COD值高于500mg/L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30元/立方米;实测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收费标准相应降低0.30元/立方米。
3、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其出水水质经环保部门认定后可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免缴污水处理费。但其出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的,仍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用水或排水时间)起执行。衢江区自来水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分类调整方案由衢江区自行确定。
附件一: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附件二:衢州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表
二Ο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一:
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三、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四、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五、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附件二:
衢州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价格构成
供水分类
到户价
其中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生活用水
1.80
1.30
0.50
二、
非居
民生
活用
水
非经营性用水
3.00
1.80
1.20
经
营
性
用
水
商业和服务企业用水
3.00
1.80
1.20
工业企业用水
3.15
1.80
1.35
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工业企业用水
3.85
1.80
2.05
三、特种行业用水
3.50
2.30
1.20
注:1、衢州市东港供水有限公司供东港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0.50元/立方米执行。
2、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工业企业,继续实行按监测到的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在市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允许接纳污水浓度上限范围内,分档污水处理费标准以COD值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分档污水处理费以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基准,实测COD值高于500mg/L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30元/立方米;实测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收费标准相应降低0.30元/立方米。
3、自备水源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上述同类同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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