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0〕12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建设为主线,坚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产业及产品的淘汰力度,加快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行“五个一律”的原则。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未经核定和超核定污染排放量的企业,所有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生产线及设备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
三、淘汰任务
(一)淘汰任务。到2012年底,淘汰落后印染生产能力20亿米、化纤30万吨,淘汰40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淘汰55座粘土砖瓦窑,淘汰改造落后发电机组5万千瓦以上,淘汰小锅炉200台和小冶炼、小化工企业、设备及其他国家、省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
(二)淘汰重点。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的设备、设施及企业,一批产能过剩、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小印染、小冶炼、小化工、小锅炉、小砖窑企业)。
(三)2010年目标任务。一是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淘汰落后印染产能8亿米;淘汰落后化纤产能10万吨;淘汰落后造纸产能0.2万吨;淘汰落后制革产能6万标张;关停粘土砖瓦窑7座;关停落后水泥磨机6台。二是关停淘汰“五小”企业、设备及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其他落后产能。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严格控制安排省级和国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违法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监、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证照,已颁发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可要求水、电供应企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给生产用水和用电。
(二)强化“五小企业”淘汰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突出“五小企业”重点,奖罚并用,全力推进。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今年要在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对辖区内“五小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明确淘汰企业及设备名单,于8月26日前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五小”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至2010年底,要关停淘汰50%以上,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有效的手段加以淘汰。对无故不执行淘汰任务的企业及负责人实行严格的政策措施;对应列入淘汰名单而无故不列入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强化落实奖惩机制。市财政建立总额5000万元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五小企业”为重点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统筹使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等,积极安排部分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省政府下达的政府节能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五小企业”淘汰的奖励工作。对过去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的企业、项目,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需要淘汰的,市政府建立相关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项目、设施设备退出市场的补偿政策,以引导帮助企业顺利实施淘汰、技改或转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逐级建立一套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严格规范的考核激励制度,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和部门,按实际未完成淘汰任务数量对应扣减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分,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经济杠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成本约束力。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淘汰类落后产能,实施惩罚性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大差别电价、阶梯水价实施力度,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增加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成本,促其尽快淘汰。
(六)强化新上项目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投资项目核准标准,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优化服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握政策调控的力度与节奏,做好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权利,避免简单操作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工作交流。各地、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积极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附件:1.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3.绍兴市“五小企业”界定标准及淘汰办法
4.绍兴市“五小企业”统计表
5.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表
6.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0年本)
附件1: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月亮
副组长:张海龙市政府
傅陆平市经贸委
成员:杨志强市委宣传部
杨建根市发改委
徐丽东市经贸委
徐建璋市监察局
卢银银市财政局
马立远市劳动保障局
陈皆烨市国土局
陈金华市农业局
肖理生市环保局
吕永辉市安监局
吕智飞市国资委
张绿芬市国税局
章行舟市工商局
王世潮市质监局
何文其绍兴电力局
何起东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周代丽绍兴银监分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徐丽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工作任务负责单位参加单位时间要求
1提出全市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改、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2010.8
2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环保、安监等部门2010.8
3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2010.8
4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分别负责2010-2012
5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经贸委发改等部门2010-2012
6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水价的力度发改委经贸、财政、电力等部门2010-2012
7贯彻落实国家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财政局环保、税务等部门2010-2012
8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环保局2010-2012
9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质监、经贸、安监等部门分别负责2010-2012
10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国土局2010-2012
11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出口发改、外经贸、财政等部门2010-2012
12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市级以上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发改、经贸、环保等部门分别负责2010-2012
13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改、经贸、国土、环保、人行、质监、安监、银监等部门分别负责2010-2012
14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2010-2012
15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对关停淘汰企业的经济补偿财政局经贸委2010-2012
16指导、督促地方国有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2010-2012
17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质监、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分别负责2010-2012
18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发改、经贸、财政、国土、人行、税务、安监、银监等部门分别负责2010-2012
19向社会公告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经贸委2010-2012
20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市经贸委市委宣传部2010-2012
21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2012
22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局2010-2012
附件3:
绍兴市“五小企业”界定标准及淘汰办法
一、界定标准
(一)小印染
1.年生产能力小于3000万米的印染生产线;
2.74型染整生产线(2011年底前);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2011年底前);
4.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2011年底前);
5.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2011年底前);
6.其他需要淘汰的小印染企业及设备、工艺。
(二)小冶炼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3.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生产再生有色金属;
4.小翻砂、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三)小化工
1.年产1000吨以下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
2.土法农药、年产100吨以下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
3.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塔式重蒸馏水器、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4.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5.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6.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7.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8.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甲基化试剂原料除外);
(以上5—8项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9.土法生产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四)小锅炉
1.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
2.安全、环保、能耗、质量不达标的小锅炉。
(五)小砖窑
1.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2.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3.石灰土立窑;
4.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5.按规定要淘汰的粘土砖瓦窑。
二、淘汰办法
具体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审批、节能降耗、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确定“五小”企业整治名单的基础上,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手段,实施关停淘汰与整治等措施。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及设备,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安监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1.逾期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及设备,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环保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1.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体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3.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且整治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4.危险废弃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5.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
6.项目未经批准或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
(三)对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限期整治或关停淘汰
1.对证照不齐、超范围经营的;
2.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
3.违反产业政策、规划许可和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的;
4.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
6.违法用地的;
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8.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9.未依法纳税、照章缴费的;
10.违法违规用工的;
11.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
附件4:
绍兴市“五小”企业统计表
企业设备名称数量(台)产能淘汰时间淘汰范围
小印染小冶炼小锅炉小化工小砖窑
注:本表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统一组织调查汇总,于2010年8月30日前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附件5:
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分解表
印染
(万米)化纤
(吨)粘土砖瓦窑
(座)水泥粉磨机
(台)造纸
(吨)制革
(万标张)
绍兴县71000693002/2003.8
诸暨市12009200/1//
上虞市130025015200/
嵊州市500/2/15000.6
新昌县/2501///
越城区10005001//0.3
绍兴经济开发区/2000////
袍江新区400018500//100/
镜湖新区1000////1.3
合计800001000007620006
附件6: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0年本)
一、纺织行业(11项)
1.年生产能力小于3000万米的印染生产线
2.74型染整生产线(2011年底前)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2011年底前)
4.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2011年底前)
5.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2011年底前)
6.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
7.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
8.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9.间歇法聚酯设备(不包括经技改后能耗接近连续法生产,开发差别化切片的设备)
10.皮辊轧花机、锯齿轧花机、重型毛织机、皮棉打包机、绒线摇绞机等落后的纺织装备
11.环保不达标的再生棉、布回收工艺(小褪色)
二、机械行业(33项)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项目(含扩能、建分厂)
12.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3.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的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4.普通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5.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6.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7.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8.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1.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3.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24.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26.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8.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29.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30.干式集装箱项目
31.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32.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3.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以及城市供水用小口径铸铁阀门制造项目
三、医药化工行业(27项)
1.年产1000吨以下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
2.土法农药、年产100吨以下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
3.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塔式重蒸馏水器、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4.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使用含苯油墨和添加剂进行表面印刷药包材产品的工艺;
5.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6.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7.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8.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9.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
10.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甲基化试剂原料除外)
(以上5—10项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1.107涂料
12.改性淀粉涂料
13.改性纤维涂料
14.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5.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6.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17.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18.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19.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0.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1.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2.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3.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4.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5.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26.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27.土法生产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四、建材行业(21项)
1.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2012年底前)
2.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
3.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4.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卫生陶瓷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5.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6.石灰土立窑
7.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8.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9.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0.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1.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2.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13.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和装备
14.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15.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16.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17.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18.墙体或吊顶工程用菱镁类复合板
1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20.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21.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五、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9项)
1.10万安倍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2011年底前)
2.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11年前),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3.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4.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5.“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6.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生产再生有色金属
7.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8.混汞提金工艺
9.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10.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2011年底前)
11.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2011年底前)
12.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13.复二重式和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材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用中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直径76mm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等落后的钢压延工艺设备
15.63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炉
16.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7.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和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种品种的电炉除外)
18.热轧硅钢片
19.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六、其他(9项)
1.年加工皮革2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2.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低于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低于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和瓦楞纸生产线
3.年生产能力300吨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4.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5.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6.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7.汞电池
8.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角度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9.国家、省明确规定淘汰的其他内容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