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简称《目录》)、《徐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本地、本部门、本单位2004年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凡《目录》之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入2004年部门预算,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预算管理隶属关系,按月编报采购计划,并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的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五、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2004年徐州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范围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2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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