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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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各区(贾汪区除外)按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及贾汪区凡纳入区域性联合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应由本地财政部门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本地、本部门、本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凡《目录》之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入2006年部门预算,并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预算管理隶属关系,编报采购计划,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七、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网上申报。
八、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附件:一、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市级)
二、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丰县)
三、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沛县)
四、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铜山县)
五、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睢宁县)
六、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邳州市)
七、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新沂市)
八、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贾汪区)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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