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4〕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无锡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附后)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5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服务类: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50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季度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对纳入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须按规定报无锡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附件:2004年无锡市政府采购目录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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