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药监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的意见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创建“全国药品质量最优、秩序最好城市”,保证全市人民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现就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我市药品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市场环境和秩序均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随着药品监管的不断深入,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城市中小医疗机构及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不规范,质量验收体系不完善,过期药品、劣质药品屡见不鲜;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进货渠道不规范,假药和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时有出现;药品的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等等。因此,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建立繁荣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推动我市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群策群力,分工协作,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为加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药监局、经委、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计生委、市容局、商贸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由市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有关药品质量、广告、价格等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举报途径,并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行动:1、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捣毁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网络;2、取缔无证生产、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3、整顿药品广告,杜绝违法广告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4、加大对邮寄药品的检查,严防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流入社会;5、整顿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购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把进货质量关,坚决杜绝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6、对无证经营计生药具及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市药监、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规范要求从源头把好资格准入关,结合核发许可证工作,按验收标准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各执法部门应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即: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来源及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单位及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涉案人员的处理不落实不放过;企业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三、正本清源、长效管理,加快实施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坚持集中行动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全市药品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巩固全市药品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同时,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快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等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从根本上提升我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范化水平。
积极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改革,鼓励具有优势的大型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实施跨省、跨国发展,做优、做大、做强。鼓励发展药品连锁企业,通过整合社会零售药店资源,创造连锁服务品牌。鼓励利用现代信息和现代物流技术,建设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物流中心,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推动社会医药资源的优化重组,发展壮大优势企业,从而为全市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