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锡政发〔2000〕89号
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步伐,创造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相对集中和连片发展,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无锡市市区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私营经济园区是以自然人和私营企业资本为主,独资或者多元出资组建的若干家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生产经营,总体规划、成片用地、建设投资额达到一定量化规模的团地。
二、各区及工业主管部门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成片的闲置厂房和资产存量设立私营经济园区。
三、私营经济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环保要求,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厂房、设备、荒地。园区内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的效能。
四、进入私营经济园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导向政策,符合环保要求,积极引导高科技、外向型企业进入园区,提高园区的发展水平。
五、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积极吸纳个体私营经济进园区建厂兴业。
六、私营经济园区规划建设要与发挥地方资源及区位优势相结合,要与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要与发挥地方产业优势及发展传统特色产品相结合,要与地方财力和发展前景相结合,提高起点,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规模。
七、私营经济园区建设要相对集中,靠近城镇,可采取几个乡镇联合建办的形式,形成一定规模,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辐射力,切忌“遍地开花”、“村村冒烟”。
八、私营经济园区的规划建设应由园区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园区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形成规范的园区整体设计方案、规划图及可行性报告文本,报上级职能部门审定。
九、设立私营经济园区必须履行申报批准手续。首先由私营经济园区的主办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再上报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个私办),由个私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市计委、经委、建委、环保、国土、消防、供电等)进一步论证、审核统一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
十、私营经济园区经批准设立后,园区主办单位要按项目建设规程,尽快向计委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立项、规划选址、建设定点、土地审批等手续。涉及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也要按规定审办,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给予办理。
十一、私营经济园区的主办单位要为进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接电、供水、供气、办理银行开户、验资、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服务,解决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私营经济园区,对进园企业的政策可按锡政发〔1998〕175号文《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各私营经济园区在锡政发〔1998〕175号文件政策范围内制定的进园企业有关涉税政策,凡涉及区级财政留成体制的,区政府要给予鼓励支持。
各私营经济园区超出锡政发〔1998〕175号文件政策范围、自行制定的优惠进园企业的涉税政策不应与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征管政策相抵触,可在本级财政留成体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鼓励支持。
十四、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私营经济园区土地批租费市级收益部分可通过先征收后给予一定的优惠,作为市政府对私营经济园区发展的扶持,留给园区主办单位用于私营经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开发。
十五、经市政府批准的私营经济园区建设所涉及的国家、省、市其他各项建设规费,仍按文件有关规定对照执行。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市区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管理。三市(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意见。
十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无锡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年四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