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54号
颁布日期:2004-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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