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铁岭市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24号

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铁岭市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铁岭市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铁岭市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

拍卖和挂牌出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市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土地储备库和土地交易市场

(一)建立土地储备库。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将我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用地都纳入土地储备库。今后,我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都要从储备库中供应,实行“一个漏斗”出地。

(二)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土地交易市场乙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供地计划,将出让地块投放土地交易市场以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方式出让。单位使用的土地欲转让的,不许自行交易,一律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二、土地供应方式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及其他开发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上以上意向用地者,均应采取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方式供应。

本意见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政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的方式组织投标人竟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政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售是指政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挂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由竞买人多次报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后报价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售采取毛地和净地两种形式供应。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控制总量,适度紧缩”的土地供应原则,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不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城市土地,不得推向市场。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供地总量、地块位置、地块基本情况、分期供应计划和拟采取出让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售)。

(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拟出让的地块提出用地界线和规划设计条件。

(三)进行土地评估。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评估,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土地出让底价,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计划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对应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后,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

(五)办理相关手续。中买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各主管部门办理计划、土地、规划、拆迁等相关手续。

土地审批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市长核准后报市长签批。

(六)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地下工程的拆迁。采取净地拍卖方式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界线确定后,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与现土地使用者协商收购价格(属集体土地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收购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采取毛地挂牌出售的,在中买人办理完土地等相关手续后,由中买人实施对宗地拆迁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以及地下工程设施的拆迁,并负责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和补偿。费用全部由中买人承担。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中买人提供优质服务。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中买人自行负责。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依据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出让地块,规划部门及时提供该地块的拆迁边界线、建设红线范围,提供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和其他相关规划设计等资料。

2.按有关要求审定拆迁、开发及施工队伍的资质。施工队伍的选择应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

3.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及时向规划部门提供需要出让的地块和相关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土地评估,掌握市场动态和市场行情,供政府决策。

3.将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使用年限、用地性质等相关事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并会同财政部门测算出让底价,收取土地成交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5.协助财政部门筹措土地收购资金,保证土地经营工作顺利完成。

(三)财政部门职责

积极参与出让土地评估和测算出让底价工作,并筹措收购资金,及时收缴土地出让金。

拆迁、征地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我市城市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铁岭市国土资源局

铁岭市规划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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