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政发〔2008〕48号
颁布日期:2008-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8〕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增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贫乏,积极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尤为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理念、节约集约理念和维权维稳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

二、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

确保耕地数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是我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之一,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紧抓不放。要提高奖励标准,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奖励先进;实行与用地报批挂钩制度,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暂停受理用地报批;加强跟踪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

三、全力开展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

我市土地的集约程度虽然较高,但闲置土地的数量仍然不少,“转而未供”问题突出,盘活用足存量土地是当前节约集约用地最直接的措施。要强势推进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专项清理工作,切实提高供地率和利用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在建立台帐的基础上,开展对每宗土地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确属闲置土地的,必须依法及时处置,严格土地执法监察;确属政府性行为造成建设开发迟延的,应更新已登录的台帐。对于转而未供的土地,各地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8〕44号)“6月底前完成50%、9月底前基本完成”的要求,建立相应机构,倒排工作时间表,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完成专项清理任务。

四、加快利用滩涂资源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滩涂围垦造地,加大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是保护现有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进度,在政策处理、资金投入、石料供应等方面主动支持围垦建设,合力推进滩涂围垦。加强围垦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已围垦的土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及时利用,做到围成一块、利用一块。今年,要启动已基本围垦完毕的永兴、海城、天成片的土地开发利用,做到开发和保护同步进行。

五、合理开发利用山坡地

我市山坡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0%左右。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加快低丘缓坡类山坡地的开发利用步伐。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林地保护要求,尽快编制相关规划;做好与山坡地开发利用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规划,落实相关前期工作;当地政府要负责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加快市区“林宋组团”山坡地的开发利用。

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工业生产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工业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经批准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制定出台《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实施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退二进三”,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七、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

八、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

在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基础上,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并完善推进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的规范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实施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未达到合同规定条款的,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发改、经贸、建设、环保、工商、审计等部门研究制订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各部门职责的通知》(温政发〔2008〕33号)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集中整治,严格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较大的地区,市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建立由发改、经贸、监察、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审计、环保、林业、外经贸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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