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0〕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七月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有关地方性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其中,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市经贸、商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暂由市经贸部门负责,下步机构改革后交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暂由市经贸部门负责认定,下步机构改革后交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市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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