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及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及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4〕6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及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及工作联系制度》印发给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及工作联系制度
为了推动我市与国内外城市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加强经贸、文化、科技等交流与互补,特制定本制度。
一、缔结友好城市的原则及运作程序
第一条在广泛接触、深入交往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惠、互利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缔结友好城市(以下简称“友城”)。
第二条把握缔结城市质量,注重与区域重点中心城市发展良好合作关系,求真务实,达到对称发展,逐步成为友城关系。
第三条国内友城工作由市商务局归口管理。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提出拟缔结国内友城关系的书面请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起草缔结友城协议,在适当时候,由双方城市主要领导或由委托的代表签署文本文件。
第五条市商务局负责记载并保留存档与国内友城的各种商贸活动、领导拜会、互访等公务活动的交往情况,以备查询。市领导出访国内友城时,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友城的相关资料,供市领导参考。
第六条国外友城工作由市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根据全国友协2002年2月下发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在与对方充分酝酿和协商基础上,市外事办公室按程序呈报省、国家对外友协核准和外交部原则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起草缔结友城的协议,在适当的时候,由双方城市主要领导或由委托的代表签署文本文件。
第八条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记载并留存与国外友城的各种商贸活动、领导拜会、互访等公务活动的交往档案,以备查询。市领导出访国外友城时,市外事办公室负责提供友城的相关资料,供市领导参考。
第九条与国内外友城的签约文本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保存。
二、友好城市联系制度
第十条市商务局负责国内友城的日常交流工作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友城政府间经贸交流、招商引资、新产品市场开发、资源利用、信息交流等活动,推进友城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全面合作。
第十一条组织国内友城企业间开展项目洽谈、合作,加强企业间人才、产品、科技信息的相互交流,促进企业开拓招商市场。
第十二条支持友城间举办的重大商品展销、经贸招商等会展活动。
第十三条定期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相互学习、共同探索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
第十四条友城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及时给予相应帮助。
第十五条由市外办负责国外友城的日常交流工作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开展国外友城间的交往要注重实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树立友城交流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切实抓好各个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开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友好合作新途径。
第十六条逢国外友城选举、重大节庆日及突发事件、丧事等,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代政府起草文稿,按程序报审后,致电表示祝贺或慰问。
开展友城领导间定期互访。市领导出访友城所在国家,视情况拜会友城领导。
第十七条友城举行重大经贸和会展活动时,视情况接受邀请、出席对方的活动。我市举行重大经贸和会展活动时,视情况邀请友城领导及友城企业参展和进行商贸洽谈。
第十八条市外事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授予友城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友城领导“人民友好使者”或“荣誉市民”称号的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适当的时候,举行仪式,授予“人民友好使者”或“荣誉市民”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每年12月份,市商务局、市外事办公室分别将对外友好城市交往情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提交下一年度友好城市交流互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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