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群防群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6-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6〕2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群防群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机构,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群防群治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依靠全市人民的广泛支持,有了很大的发展。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省综治委、公安厅、财政厅《关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问题的通知》(吉综治委[1995]8号)精神,确保我市整体治安防范系统工程有步骤、按计划实施,借鉴外省、市群防群治工作的新经验,特做如下通知:

一、群防群治工作的性质

群防群治工作是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靠各行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有组织地开展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众性活动。是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搞好社会整体防范工作的有效形式,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

二、群防群治工作的组织形式

1、按照统一组织、分级领导的原则,市、县(市)区、街乡(镇)、委(村)分别成立市治安防范总指挥部、县(市)区治安防范指挥部,街、乡(镇)治安防范大队,委、村治安防范小队。

市治安防范总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综治办、公安局、总工会、长春军分区的主管领导担任。治安防范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治安防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各区、县(市)和各街、乡(镇)的治安防范组织,参照市里设置。

2、县(市)区,街、乡(镇)及委、村防范组织,在各县(市)区,街、乡(镇)的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治安巡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每个居民委(村)除联防队员外可招聘有偿治安巡逻员2至3人。招聘及组织管理工作,由街、乡(镇)的防范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三、群防群治人员职责

治安联防队员、巡逻员在执勤时要统一着装并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持有必要的防身器械。

遇有下列情况,可进行盘查:

l、携带、运送可疑物品的;

2、行为鬼祟,行迹可疑的;

3、身带匕首、火药枪等凶器的;

4、其他行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遇有下列情况,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审查:

1、携带来路不明贵重物品的;

2、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3、进行赌博、卖淫、嫖宿、传播淫秽物品活动的;

4、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被通辑、追捕、有案在逃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嫌疑的。

四、经费、入员来源

按照省综治委[1995]8号文件及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规定》(长发[1990]25号)精神,群防群治的经费和人员来源为社会出人集资。

1、抽人、集资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由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2、群防群治抽人集资对象:长春市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住宿旅客、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员、出租房主,均应适当地出人或出资,用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3、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出人,不出资:

(1)国家机关及中、小学校;

(2)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

(3)烈属、残疾人、社会救济户;

(4)暂住人口中投靠父母、配偶、子女的人员。

4、对长期亏损、停产半年以上、职工开不出工资的单位,免交集资款;对半停产、开工不足的单位,可以酌情缓交或少交集资款;对于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居民住户,可减、免集资。但亏损、停产企业,可挑选条件好的职工,组织他们参加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由治安防范组织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五、单位出入和集资的比例及条件

原则上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的2‰到3‰为标准。具体执行中,以l00人以上单位抽调1人为起点,5000人以上单位比例适当酌减,不出人的单位,要按应出入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出资。百人以下单位的集资标准按单位人数多少酌减。

抽调群防群治人员的条件: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热爱治安工作,身体健康,50岁以下的男性职工。

聘用治安巡逻员条件:必须是思想品德较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巡逻看护任务的离退休职工、社会闲置人员和待业青年。聘用期原则上不能少于1年。

六、集资的标准

l、居民户每月每户1.50元。

2、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业、服务业按产值或营业额的l%集资。经商个体户有正式摊位的,每个摊位月集资lO元;零散地摊,每天集资l元;营业性的人力车及轻型三轮车月集资lO元。有门市房月集资30元,群房、精品屋月集资20元。

3、旅馆业

住单位招待所和个体旅店的旅客,每人每天集资1元;住宾馆和饭店的旅客,每人每天集资2元。

4、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含卡拉OK、歌舞餐厅)按年营业额的1%集资;餐饮业按每月每张桌2元集资。

5、特种行业

出租车、旧货业、印铸字业及爆炸危险品生产、使用经销单位,按年营业额的1%集资。

6、出租房主

对每个房主出租户,按租金2%集资。

七、凡是雇请保安服务并签有合同的单位、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不再交纳群防群治集资款;参加物业小区综合治理的居民,已交纳治安服务费的,不再重复交纳集资款。

八、群防群治集资款的使用和管理

l、群防群治集资款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只能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巡逻员的经济补贴、人身防护用品;制作执勤证件、标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群防群治集资,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收据,采取分散集资、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集资款统一由市治安防范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交市财政局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严格的集资款使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及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此通知下发后,原有的治安集资、收费一律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所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外地在长办理的各类公司及办事处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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