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督查专员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1〕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督查专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力度,促进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参照省政府做法,现印发《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督查专员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四月九日

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政府秘书长为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人可决定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政府督查专员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列席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研究部署督查工作;组织人员赴各部门、各县(市)区督促检查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评议各部门、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建议。

三、联席会议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中旬召开,听取上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和安排部署本季度督查落实工作。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部署专项督查落实工作。

四、市政府督查室为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组织机构,即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供需要督查落实的工作事项,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及会务工作。

五、联席会议提出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单,受督查单位应按督查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反馈,督查室进行综合,经召集人审定后报市政府。

市政府督查专员制度

一、督查专员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局级或副局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中选择若干人担任,由市政府正式聘任。

二、督查专员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督查事项,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贯彻市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调研和指导;向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报告督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提出有关督查落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专员列席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在履行督查工作时接受联席会议的领导,具体工作由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即市政府督查室联系安排。

四、督查专员为兼职工作。督查专员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要服从市政府督查工作大局的需要,为督查专员执行督查任务提供保证。

五、督查专员在接受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行督促检查期间所需交通工具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市政府督查秀实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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