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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盗伐或毁坏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决定;依法应当由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公安等部门作出处罚的,按各自的权限作出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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