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年七月五日宁委办发[2000]35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集人民建议是调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性,促进党委、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是各级党级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处理工作,采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办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对重要建议,有关负责人应亲自组织办理。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公开征集的原则,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广泛吸纳各方的建议。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办理人民建议。

第六条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则,对每件人民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认真答复。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受理。

收阅建议信件,接听建议来电(电话、电报、电传等)、接受建议人来访、接收建议类电子邮件,认真搞好分类、登记、记录。

第八章办理。

(一)呈送。对筛选出的重要建议,及时呈送分管理领导阅批。

(二)转办。按照分级、归口原则,将人民建议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三)会办。对于跨地区、部门协调会办或分类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论证。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并及时采纳可行建议,适时进行效益评估。

第九条督办落实。

对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人民建议,一般应在90日或指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报结果;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办理结果不符合人求的,要发回重办。建议办理期间,交办部门应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条答复。

建议承办单位应负责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答复的方式:

(一)一般建议简要答复。

(二)同类建议采取适当方式统一答复。

(三)重要建议一文一复或当面答复。

第四章节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奖励。

奖励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和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

(一)对被采纳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建议,提请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议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办理人民建议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处罚。

对在办理人民建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各县、区及市属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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