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中共徐州市委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徐委发〔2007〕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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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徐委发〔2007〕40号2007-11-2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是开展信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苏发〔2007〕6号)对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听民情、知民意的窗口,是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认识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从坚持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地把信访工作放在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背景下去谋划,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推进。
(二)明确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的目标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牢记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明确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通畅规范的民意诉求体系,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二、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
(四)坚持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是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执行。市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实行按领导分工范围、专题或预约等接待方式,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要与市保持同步。市领导接待后有具体批示意见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来访人,并上报处理结果。信访工作督查组要定期对各级各单位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执行情况和领导接待日交办的信访事项查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在全市推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市领导带头到基层下访,指导、督促基层信访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党政领导包挂县(市)区,了解包挂地区的信访工作情况,指导、会办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市级机关、部门和县(市、区)的领导干部要经常主动到基层下访,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
(六)加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市、县(市、区)都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作为信访部门代表党委、政府接待来访群众的指定场所。涉访较多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常驻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参与日常接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涉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当地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的接访秩序。
(七)加大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力度。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有效初信要力求一次办理到位;诉求合理的联名信,要件件交办督办;反映重要问题或地区性突出问题的来信,由责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亲自阅批。
(八)进一步拓宽民意表达和信访查询渠道。在全市实行“阳光信访”工程,通过建立“阳光信访综合服务系统”,进一步拓宽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和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查询渠道,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网上信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和查询处理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的制度,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愿望,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政策出台前,要认真听取信访部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献计献策,扩大群众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范围。
三、依法按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认真解决诉求合理的信访问题。要重视解决群众的初信初访问题,力求一次办结,减少重信重访或越级信访。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全部合理的全部解决,部分合理的部分解决,争取一次解决到位;凡是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和完善法规的建议;凡是应当解决、但客观条件一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得随意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十)及时解决热点难点信访问题。坚持在全市每年开展一次解决信访问题“百日百案”活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一批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信访问题,要及时解决在当地,绝不能将矛盾和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各地各部门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和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把解决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与解决当前新发生的信访问题结合起来,坚决防止因处理热点难点信访问题不当而引发信访群体性事件。
(十一)依法解决无理信访问题。对无理信访事项,在已经给予合法、合情、合理处理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进行终结处理;对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缠访闹访的信访老户,采取县乡初审、县级会办、公开听证、市级认定、省级终结和社会公示“六步工作法”进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终结按中央和省政法委的规定办理。
四、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加大力度规范信访秩序
(十二)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反映诉求。凡是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提出诉求和解决问题。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反映问题,有问题要在本地、本级信访,减少进京、去省上访。对实施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聚众闹事,暴力袭击信访工作人员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到场依法处置,有关部门或单位派员进行劝阻、疏导和教育。对上访的精神病患者,由户籍地政府、所在单位、监护人实施有效监护。对缠访闹访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部门配合责任单位负责带离、防护治疗和稳控。
(十三)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实施违法上访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条件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报送劳动教养;对实施违法上访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条件的,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对以信访为名蓄意制造事端或进京滋事、“告洋状”的,要及时依法处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警惕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的图谋,依法严厉打击其利用信访活动进行渗透破坏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
(十四)建立健全超前排查和化解信访矛盾的机制。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各级机关、部门负责本机关、本系统内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及时发现和化解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苗头动向和预警信息,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十五)建立健全信访督查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工作督查机制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制。市、县(市、区)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和复查复核职能,设立督查机构和复查复核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和复查复核力量,建立和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加大对本地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办理重要信访事项情况的督查力度。
(十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的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或部门,要发出专题通报,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十七)建立健全驻京驻宁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驻京驻宁信访工作机构,明确驻京驻宁信访工作组的职责,加强对驻京驻宁信访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在人员、车辆、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为驻京驻宁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对长时间驻京驻宁、工作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要在政治上予以关心和激励。
(十八)建立健全信访老户困难救助机制。市、县(市、区)设立解决信访老户问题救助基金,用于解决信访老户的生活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信访老户救助基金发放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管好用好信访老户救助基金。
六、明确信访工作责任归属,强化领导干部和机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十九)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对处理分管方面的信访问题负具体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包案处理本地区或分管工作范围
的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强化机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有序地处理信访问题。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信访量较大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应明确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党委政法委牵头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依法严肃查处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本单位、本企业的信访问题。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和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不得拖延推诿、敷衍塞责。要把机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信访工作纳入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由信访局提供考核数据,机关效能工作考核小组统一考核,兑现奖惩。
(二十一)强化信访工作部门的责任。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承担统一管理协调的责任,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交办、会办、协调信访事项和督查、通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改进工作的建议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构建信访工作大格局。
(二十二)强化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责任。发生20人以上的到领导机关集访及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进京、去省集访,所在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部门、单位的领导必须到现场处理。对群众集访反映的涉及全局或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处理。对50以上的联名信以及扬言自杀、杀人、爆炸、滋事、进京去省集访等异常信,县(市、区)或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阅处,重要问题要报主要领导阅处。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汇报上一级领导牵头会办、协调解决。对组织劳务在外务工过程中发生的信访问题,由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负责处理。
七、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信访矛盾预防和化解在当地
(二十三)提高基层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的能力。信访工作必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力求把矛盾纠纷预防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选好配强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改进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坚决防止滥用权力、作风粗暴,侵害群众权益而引发信访问题。乡镇(街道)要明确1名领导干部分管信访工作,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安排专人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二十四)切实加强县(市、区)信访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县级是关键。县(市、区)委常委会和县(市、区)长办公会要定期专门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处理信访难案件和信访突出问题。县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包案解决信访问题,深入一线指挥处置重大集访和群体性事件。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较多或发生进京集访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要找县(市、区)主要领导谈话,提出整改要求和指导意见。
(二十五)加强“四无”县、镇(办事处)创建工作。“四无”县(市、区)的标准,即全年无进京非正常访和重复访,无进京去省集体访,无历史遗留信访案件,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有影响事件;“四无”镇(办事处)的标准,即全年无进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无历史遗留信访案件,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有影响事件,无去省集访。要加强对“四无”县、镇(办事处)创建活动的领导、考核和奖惩。对考核分数列后5位的镇(办事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列为市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信访工作落后局面没有改变的,不得提拔和调动。
八、按照“三宽”干部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
(二十六)明确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培养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干部的要求,加强信访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社会管理能力的信访干部队伍。
(二十七)加大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在政治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增强信访部门的生机和活力。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信访干部,要予以提拔重用;对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交流到其他部门工作,对在信访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委、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把信访部门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分期分批选派年轻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增强群众观念,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
九、创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大力支持信访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九)增强信访部门的履职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支持和保证信访部门充分履行“三项建议权”,即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改进工作的建议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推动信访工作健康发展。
(三十)强化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信访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要把信访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在考察任用干部时要注意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
(三十一)加大对信访部门的投入。建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和阳光信访综合服务系统、改善信访部门办公条件所需的资金,各地要给予保障。信访工作办公经费、信访保健津贴、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0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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