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宁政办发(200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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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政办发(2008)1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12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值班工作信息,包括重大情况和动态,事件续报(包括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总结),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须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
3、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约稿。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送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信息,以《值班专报》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示。
2、未直接送阅的信息,在《值班快报》上综合采用或备查。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月初,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在《南京市应急工作简报》上将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数量,并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值班工作信息”、“约稿”3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见附表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制度保障到位。
(二)为全面准确反映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主要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
(三)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现阶段以规定的格式(见附表二)通过传真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文字信息(传真号码:025—83612110);应急平台建成后,通过应急平台系统报送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月报工作,定期及时报送市应急办。
(四)市政府办公厅按年度对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一: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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