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5-08-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堆物、堆料可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者延长占用期限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期满,未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的;

“(三)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未使用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设施的;

“(四)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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