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廊坊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以及《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编制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第六条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涉及到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消火栓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使用时,对发现的故障隐患,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排除。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等市政公用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发生停水等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情形时,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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