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0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一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2003年度行政执法

责任制考核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省政府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国企改制,实现“工业立市”总体战略构想为目标,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从严治政,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为内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施考核范围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市政府所属部门平级并由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机构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和考核工作。

四、责任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目标任务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五、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目标制定权限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按统一目标执行。目标完成情况突出的,可适当加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20分。统一目标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确定的。具体内容及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总分为100分,分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比例各占50%。通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突出的,可适当加分,但总分不得超过60分。通用考核目标的制定依据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目标制定依据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专用考核目标依据依法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专用考核目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部门以及本部门职能同上级有关部门不完全对口的部门,参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专用考核目标,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定。专用目标考核时以其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所下达目标或本部门自行提出目标的落实情况为主并参考社会各方面的客观评价。

六、纳入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市政府已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情况列入2003年市政府一级目标,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目标一并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细化,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位班子成员、有关执法机构和责任人员。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应当于2003年7月31日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七、检查考核步骤

(一)检查考核,采取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社会评价和平时掌握情况也将作为考核依据。

(二)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的意见,也可以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按规定期限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和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当形成年度总结,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优秀、达标或者未达标的评价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八、奖惩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对于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未达标或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

(四)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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