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的决定
关于对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4)22号 ---|--- 颁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对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 梅市府〔
关于对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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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对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
梅市府〔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理顺梅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以下简称“东升工业园”)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东升工业园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梅市发〔2003〕3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3〕3号),现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东升工业园。东升工业园界址以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工业园区规划控制的通告》(梅市府〔2003〕5号)的规定为准。园区界址及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变更后,本决定仍适用新的园区界址。
二、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东升工业园内的下列行政管理职权,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登记和备案;
(五)征地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建设用地规划(含总体、详细、专门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和竣工验收、房地产权证核发等;
(七)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许可;
(八)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保险;
(十)治安管理。
以上行政管理职权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相应的市级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依法行使。
三、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纳入市本级统计范围。
四、本决定适用于2003年2月28日以后在东升工业园新办及迁入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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