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办〔2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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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关于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政研

〔2003〕30号)要求,省计委、法制办组织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对我省有

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了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共有19个地级以上市(韶关市、河源市未报)和36个省直单位向省

计委、法制办报送了清理情况。上述各市、各部门废止(或拟废止)和修改(或

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共140件,其中地方性法规

3件,政府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132件(详见附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

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如下权限及程序处理:

(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向省人民政

府提出具体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的议案。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向省人

民政府提出具体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发

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处理并报省计委和省法制办备案。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由原制定机关负责处理并报省计委和省法制

办备案。

(五)各市、省直各部门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

立即废止,不再执行。由原发布机关对外公布。

二、尚未报送清理情况的地方和单位应立即向省计委、法制办报送清理情况,

经省计委、法制办审核后按照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

按照原发布权限和程序对外公布;凡是没有公布的,视为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请省计委、法制办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迳向省计委、法制办反映。

附件:1.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

2.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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