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5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窗口与窗口单位的协调和配合,保证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省垂直管理单位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在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二、凡市政府公布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各单位必须无条件进入,由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单位均不得违反规定搞"双轨运行"和"暗箱操作"。

三、各窗口单位应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制订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类服务事项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窗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对违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有关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中心,不实行窗口集中受理的;

(三)对社会、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四)对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奖惩建议不予落实的。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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