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焦政文〔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焦作实际,现就解决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妥善解决流入城市或城镇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并持有流入地暂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外来农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负责安排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按规定送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当地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年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7周岁。学生就学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流入地暂住户口或暂住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收费、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通过学校或办学者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开展“手拉手”、“一对一结对子”等办法和活动,帮助家庭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二、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构的作用,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提供更多更好的就学机会
各级政府在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学校,并将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学校享受民办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对现有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集中时间进行清理登记。学校基本要求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及时到其他学校就学。
公办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聘请离退休教师或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举办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分校,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分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对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发给相应的学业证明。
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分校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在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各类公办学校可在图书仪器、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三、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切实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地义务教育工作规划,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要建立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对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较多的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要建立完善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要为在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学籍。学籍应记录学生的转进、转出、成绩、操行评语、健康状况、升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等项目。学生升学或转走时,由学校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由学生带至新入学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毕业和升学,参照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借读生的规定执行。
公安、民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认定、登记工作,并向教育部门及时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督导检查办法,依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登记制度,给每个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注册学籍,并妥善保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向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有关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于每学年初将其入学情况通报给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纳入本地入学率统计。
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转学等有关手续,禁止在办理入学、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流入地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对本行政区内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乱收费或其它违规办学的学校或分校予以查处,限期整改并将违规所收费用及时退还学生,情况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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