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03〕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开封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年内彻底清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开封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根据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要求,以及河南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社会形成对毒鼠强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生产、经营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杀鼠剂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实现经营、使用杀鼠剂行为规范,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预防和应急措施规范,违禁杀鼠剂安全无害化处理,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总目标。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标本兼治。当前要重点解决制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和灭鼠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立足长远,建立严格的杀鼠剂全过程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危害。

(二)打防结合。对制售和投放违禁鼠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整治、严厉查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努力防止毒鼠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整治有力度,防范有效果。

(三)上下联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认真细化各自主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目标和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统一部署,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协调行动。

(四)责任追究。要按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一单位,明确到个人,实行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县(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依靠群众。要广泛发动群众,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他们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检举和揭发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窝点和人员,打一场彻底消灭毒鼠强危害的人民战争。

(六)禁疏并举。在查禁制售毒鼠强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积极宣传、推广和普及合法、安全、高效的杀鼠剂产品,指导群众科学灭鼠,积极开展春秋两季的统一灭鼠工作。

(七)常抓不懈。要坚持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建立对杀鼠剂购入、销售、使用的全程监管体系,建立禁绝毒鼠强的长效机制。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内,继续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毒鼠强在我市绝迹。

三、工作重点

(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形成对毒鼠强高压严打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反复宣传毒鼠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要通过逐村张贴国家九部委《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逐户发放明白卡、印发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要宣传交流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经验,特别是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的公开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动员和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对生产、销售环节的检查,发现违法制售窝点要深挖细查,一追到底。对大要案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彻查严打,形成对制售毒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在整顿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五个不放过”,即对大案要案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源头没有搞清的不放过;直接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加制售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追究责任的不放过。

(三)切实加强对杀鼠剂销售、使用的监管。实行杀鼠剂定点经营,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会从已经注册登记且取得《河南省农药经营批准证书》的农药经营单位中核准部分单位为本辖区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一般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应为“农药(不含杀鼠剂)”;核定的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应为“农药、杀鼠剂”。并负责统一将核准的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部门根据上述两证,核发营业执照。此项工作应于8月31日前完成,向社会公布。要加大对基层特别是农村鼠药使用的宣传培训,指导群众安全用药。

(四)全面排查,彻底收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第一线,对毒鼠强进行认真全面排查。农村要逐乡镇、逐村、逐户排查、收缴。凡近几年生产过鼠药或农药的企业或作坊要逐厂排查,登记造册。对销售环节,要逐门店排查,排查中要善于发现线索,追查毒源,一追到底。对近几年走街串巷卖过鼠药的人员,要登记造册。排查中发现的违禁鼠药,要立即收缴。对违法销售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有违法生产销售前科的人员,各地公安部门要纳入重点管理范围。排查上报材料,村级由村委会主任签字;乡镇、县(区)的上报材料,由政府主管领导审签上报。对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及其他违禁鼠药(指未取得国家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标准的其他杀鼠剂)要全部收缴。也可由政府购买一部分合法杀鼠剂,置换群众手中的毒鼠强及其他违禁鼠药,以降低收缴难度。凡8月20日前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交的,要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今年秋季,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农村和城市灭鼠工作,分别由县(区)农业部门、爱卫会(卫生部门)科学指导,合理防治。市农林局将选择1个县进行灭鼠示范,县、乡两级要抓1-2个灭鼠示范乡、村,搞好统一灭鼠示范工作。统一灭鼠所需经费,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四、组织领导与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各县(区)都要建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的整治工作。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为确保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若干督查组,由市直有关单位一位副局长带队,抽掉专门人员,负责对全市各地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案件查处、企业核查、市场整顿、灭鼠示范、医疗救治、毒鼠强处置7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具体为:

第一组: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参加单位:市卫生局、广电局、开封日报社

主要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广泛、深入、及时的报道各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和成果,大力宣传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对重大案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第二组:案件查处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农林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任务:捣毁地下生产窝点,严肃案件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违法活动。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和整顿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以往掌握的线索要继续进行追查,对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查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坚决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利用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进行投毒违法活动的侦破打击力度,深挖涉案毒源。对发现的毒鼠强生产、分装、毒饵加工窝点,要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依法严厉打击。要选择一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在深挖非法制贩毒鼠强源头方面取得突破。对发现的毒鼠强生产销售线索,必须逐条排查,彻底查清毒源和销售去向。对制贩非法鼠药违法犯罪活动较严重的地方要明察暗访,发现和总结非法制贩毒鼠强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研究制定出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犯罪活动的有效措施。要彻底捣毁毒鼠强原药生产地下工厂和饵料配售黑窝点,斩草除根。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从严查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组:企业核查组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管局

主要任务:开展对我市农药生产企业的全面检查工作,要对其生产的农药品种及含有主要成分逐一登记备案。非法擅自生产、加工鼠药,尤其是生产国家明令禁用剧毒鼠药的生产企业,要对杀鼠剂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予以收缴,并依法进行处罚,发现其中含有毒鼠强成分的,必须追究原料来源,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组:市场整顿组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参加单位:市经贸委、公安局、农林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供销社

主要任务:加强对杀鼠剂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对杀鼠剂市场的拉网式排查,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采取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查处制售毒鼠强的非法行为,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堵源截流,特别是要严厉查处走街串巷销售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切断毒鼠强的流通渠道。要建立杀鼠剂定点经营制度,强化经营监督。定点经营单位只能向获得杀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获得定点经营权的单位销售杀鼠剂。鼠药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台账,进货有合法凭据,销售要登记造册。个人购买要登记身份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杀鼠剂产品。各县(区)应建立生产经营杀鼠剂的档案记录制度,尽快形成可追溯机制。

第五组:灭鼠示范组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卫生局(爱卫会)

参加单位:市供销社、药品监管局

主要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灭鼠示范活动。要在今年秋季鼠害发生高峰期,以提高统一灭鼠意识、普及科学知识和方法、减少鼠群密度为目的,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在鼠害严重地方的街道、农户、农舍、农田和荒地,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供药(拌饵或投放)、统一检查的原则在全市组织一次统一的灭鼠示范活动。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区),强化杀鼠市场监管,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灭鼠。市农药检定站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法鼠药生产企业和鼠药经营单位的鼠药产品信息,推荐鼠药品种。

第六组: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参加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主要任务: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中毒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并认真抓好落实。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事故排查工作,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预防重大投毒、中毒事件的发生。指导地方有关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调查取证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如果发生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要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救治工作。

第七组:毒鼠强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加单位:市农林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任务:对各县(区)、各部门收缴的毒鼠强进行集中处置。要提高收缴剧毒化学品的处理能力,解决目前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无法处理的问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尽快组织对专业部门收缴的剧毒杀鼠剂进行处理。

五、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建立组织、宣传发动。8月16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建立相应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和工作机制,提出本地、本部门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要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组织张贴《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紧急通知要求,确保把《通告》张贴到全市每个行政村。印发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的毒性机理的宣传资料,让群众了解这些剧毒鼠药的严重危害性,提高自觉防范意识。

第二阶段(8月6日—9月25日):全面排查、收缴处理。8月31日前,市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完成鼠药销售单位定点工作,安检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工商部门完成定点经营单位工商执照办理,向社会公布,并登记造册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5日前,各专门工作小组、各级人民政府完成清查收缴工作。查出的生产窝点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要逐案件上报。每月15日前各专门工作小组、各县(区)向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收缴的毒鼠强交由环保部门集中处置。

第三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整顿规范、建立制度,搞好统一灭鼠示范。对经营部门要建立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检查落实。完成各级的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第四阶段(11月21日—12月1日):检查验收、总结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验收。11月底前,各专门工作小组、各县(区)将工作总结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日前,完成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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