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0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开封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17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直接补贴政策。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根据财政厅的要求,2004年,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省财政厅下拨我市资金6148万元全额计算确定。
二、补贴资金分配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生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市对县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1997—2001年5年间平均粮食总产量及年平均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市直补办按照6∶2∶2的比例计算确定各县(区)补贴额。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根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和县级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县辖区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兑现办法。乡(镇)财政所需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每户农民的计税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在群众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到每个农户手中。《粮食补贴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区)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发放,农民本人亲自签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要求,兑现补贴资金采取直接抵顶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等额抵顶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乡镇财政所将抵顶的农业税及附加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乡镇政府“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专户”。补贴兑现工作在6月30日前基本结束。
四、补贴资金管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市财政局在4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付到县(区)。
县级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补贴资金兑现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每一兑付工作日结束后,监督员都必须在“补贴资金兑付手册”上签名。县、乡要逐级上报《补贴资金兑付日报》。
五、直补工作实施步骤。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为确保宣传政策和口径的统一,省政府将统一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通告》,省直补办公室统一印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宣传提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直补方案顺利进行。
(二)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直补落实方案,各县(区)务必将落实方案于4月23日前报市直补办。
(三)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做好对所属乡镇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及补贴准备工作,待省直补办批准后,确保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农户手中。
六、加强领导,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粮食直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县(区)都要成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从财政、计划、农业、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务必于4月23日前将名单报市直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705房间)。
在粮食补贴兑现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四不准”,即: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内容;不准用补贴款抵顶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现时间。在补贴资金兑付期间,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察粮食补贴资金兑现工作,对违反“五到户”和“四不准”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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