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4〕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1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摸清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经营者情况,及时建立覆盖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购销储存统计报告制度,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我市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法规,以便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副局长董红兵兼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制定《南宁市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完善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做好对粮食经营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我市粮食市场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发改经贸〔2004〕1154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市粮食局牵头,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人员,对全市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和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者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底数。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二)加大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力度。通过大力宣传,使我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切实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执行最高和最低库存数量,配备、使用与粮食经营相适应的设施、器具等。

(三)逐步健全我市粮食市场管理的各种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发改经贸〔2004〕1154号文件的第五点的规定,使我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及时建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四)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出台《南宁市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完善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用60个工作日,完成对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下一步建立数据统计系统及建立台账制度做好准备工作。

(二)用30个工作日,完成《南宁市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人员、经费保障对全市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从事粮食经营的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购销储存统计报告制度。市发改委、粮食、工商、统计、物价、商务、质监、农业、法制、卫生、农发行等部门要抽调人员参与,市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市场调查统计、建立台账档案等工作的经费支出。

六、加强协调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问题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

七、各县参照通知要求,开展本县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开展粮食市场调查摸底的工作,并同步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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