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各单位积极进行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研究,将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成果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调动我市各单位做好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成果推广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和评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理论专家和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遵循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评审内容

(一)经济效益:项目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水平及其市场竞争力等。

(二)社会效益:项目应用在促进信息技术发展应用、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体系优化及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三)成本水平: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四)设备及系统性能:包括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五)先进性:项目采用的技术在当今信息技术发展进程中所达到的水平。

(六)创新性: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

(七)推广应用程度:项目推广应用的规模数量等。

(八)发展前景:项目推广前景、项目续建条件和潜能、项目是否具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齐全,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参评项目进行考核,并形成项目综合评价报告。

(三)根据项目综合评价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确定项目获奖等次,项目得票达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

(四)评审结果将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www.nanning.gov.cn)首页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审组织机构发文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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