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7〕288号
颁布日期:2007-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7〕2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更好地执行《南宁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特制定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如下: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供地结果等信息要充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二、职责分工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监督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根据产业目录负责在出让前审核拟出让工业用地产业类型,制定拟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开竣工及投产时间等;负责出让地块成交后的项目立项(备案)办理;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经委负责制定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审核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审查项目用地规划产业类别。

(三)市规划局负责工业用地规划选址;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前核发拟出让工业用地规划定点蓝线图和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参数,出让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项目的建设按规划要求进行监督、验收。

(四)市环保局在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设定阶段明确出让地块的环保要求;负责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工作;对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局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季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工作,包括审核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准入条件等出让条件;确定用地出让地价,制订拟出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方案报批;负责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监督出让工业用地竞得人按合同要求开工建设。

(六)开发区和城区负责编制辖区内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并报审批,提出年度、季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配合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组织出让工业用地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工业用地招商宣传,接受投资意向申请;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征用工作;提出拟出让用地范围、产业类型、控制指标、准入条件等土地使用要求;对辖区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招商局根据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用地招商宣传,市建委、房产局按职责对项目的后期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计划。各开发区和城区政府根据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于当年第一季度向市国土局提出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计划,供应计划中须包括工业用地供应的总量、大致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和出让时序安排等情况。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和市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年度出让计划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开发区或城区可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让计划在每季度第一周向市国土局提出季度出让计划,季度出让计划应明确具体拟出让工业用地位置、面积、产业类型、规划指标、投资强度等要求。

(二)供应计划公开发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工业用地招拍挂计划公开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资意向人查询。

(三)预申请及用地前期筹备。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区政府根据用地预申请制度,接受辖区内工业用地投资人意向申请,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对拟投资产业和投资规模以及环保要求进行审核。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安排接受用地申请,可安排标准厂房。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建设要求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城区政府会同市国土局申请规划蓝线审批,并组织实施拟出让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工作,进行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场地清理。

(四)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提出符合出让条件的拟出让工业用地范围、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保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中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产业类型、准入条件、出让方式和出让日期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审议,报政府审批后实施。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城区内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各县工业集中区每亩土地固定资产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80万元。

(五)具体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市国土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要求,组织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经公开竞价或竞标后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并与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四、后续手续办理

(一)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竞得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改委、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立项(备案)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立项(备案)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市、县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高效快捷原则办理审批手续,报批手续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备案)、环境评价等手续后,用地者持相关批准材料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预先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竞得人办理的立项(备案)、规划、环保中约定的建设要求均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

(三)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l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建设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监督项目是否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建设,对逾期不开工的和逾期未竣工的,必须依法查处。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成后是否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市发改委负责监督项目的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和投产后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依法查处。项目用地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区政府、有关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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