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8〕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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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南宁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南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南府发〔2002〕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银行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原则
1.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之前保留在国库中。
2.加强财政支出动态监控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注重加强监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能够掌握所有通过公务卡支付报销的详细消费信息,财政部门要能够实现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报销信息的动态监控。
3.方便预算单位用款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减少财务部门工作量,推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公务卡的性质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范围
1.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可办理预算单位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代扣代缴业务。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办理,个人公务卡可用于公务消费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上限由代理银行根据单位的综合授信额度而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其部门预算确定。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上限为3万元(含3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单位卡和个人卡的上限。
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公务卡的管理,并建立事前报批制度。单位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分别指定一名持卡人与一名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并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位卡使用审批和管理制度,对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结算的支出业务,应填写“单位公务卡使用申请表”,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单位卡。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特殊情况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个人公务卡的卡片及密码由职工个人保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资金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2)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1.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1)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管理系统”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金额”和“姓名或卡号”,从各代理行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在支付系统的授权额度范围内,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2)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财政支付系统公务卡管理系统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或姓名”、“金额”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生成《还款明细表》,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3)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应及时签发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4)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5)因特殊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6)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条件。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代理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称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财政部门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协议。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预算单位选定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四、职责分工和配套措施
(一)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制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发卡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1.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卡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3.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用卡的宣传培训工作。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并制定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和报销管理细则,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4.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要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按照与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为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公务卡制度工作的配套措施
1.切实加强对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要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动员、布置落实工作,把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作为重头戏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南宁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研究制定《南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公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管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和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3.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公务卡支付信息的透明度和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及时性。要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建立起财政动态监控系统,从而实现公务卡监控、透明、效率的管理目标。
4.做好公务卡应用推广试点工作。
要选择一部分财务管理基础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以积累工作经验,完善制度措施,为整个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五、推行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推行公务卡制度要按先市本级、后县区,先一级预算单位、后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步骤开展工作。
(一)2007年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办法,拟定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财政动态监控体系建设方案,研究开发公务卡管理系统。
(二)2008年初完成财政动态监控体系和公务卡系统建设,市本级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试点单位从2008年4月1日正式运行。
(三)2008年~2009年南宁市财政局在总结完善试点单位经验和方案的基础上改进完善系统并在全市实行国库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中全面推广。
(四)各县区可根据全市总体要求及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改革的时间与步骤,力争“十一五”末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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